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以下哪些人员一般不裁定或不执行拘留?( )A.王某在市内的某科技公司做文员,怀孕在身B.刘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天正好过18周岁生日C.李某患有严重疾病D.曹某患有性病

题目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以下哪些人员一般不裁定或不执行拘留?( )

A.王某在市内的某科技公司做文员,怀孕在身

B.刘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天正好过18周岁生日

C.李某患有严重疾病

D.曹某患有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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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易某依法院对王某支付其5万元损害赔偿金之判决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扣押了王某的某项财产。案外人谢某提出异议,称该财产是其借与王某使用的,该财产为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某异议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关于本案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易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B.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谢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C.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D.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答案:B
    解析: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据此可知,本题中案外人谢某主张其享有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应当对此承担证明责任。

  • 第2题:

    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
    案的根据?
    A.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
    B.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
    C.秦某的证言
    D.手提电脑


    答案:A,C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61条,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具有两个特点:(I)只排除言词证据,即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对于用非法的方法收集的实物证据,并不在排除之列。(2)违法手段限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

  • 第3题:

    刘某诉王某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王某不履行义务。刘某申请法院强执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赵某提出执行标的房屋是其与王某共有的,经审查执行异议成立,请问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中止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B.裁定终结执行

    C.继续执行

    D.报请上一级法院处理


    A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第4题:

    王某、刘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关于甲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王某担任执行董事
    B.甲公司决定不设监事会,由刘某担任监事
    C.甲公司决定由执行董事王某兼任经理
    D.甲公司决定由执行董事王某兼任监事

    答案:D
    解析:
    (1)选项AC: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2)选项B: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未设监事会的,可以不考虑职工代表的问题;(3)选项D: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5题:

    【单选题】王某、刘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A.甲公司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王某担任执行董事

    B.甲公司决定不设监事会,由刘某担任监事

    C.甲公司决定由执行董事王某兼任经理

    D.甲公司决定由执行董事王某兼任监事


    D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故选项A正确;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故选项B正确;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故选项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