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遗传、环境、教育之间的关系。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论述教育法律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
1、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宪法》第二章,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每个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也义务的承担者。不能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3.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力的实现,公民正确的行使权力,忠诚的履行义务,做出贡献,国家才能更加富强,爱能提供更好的条件来保障公民权利。
4.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第一,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密不可分的。
(1)在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上是对应而存在的。
(2)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
(3)每个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也是义务的承担者。
(4)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
第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权力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力的实现。
第三,公民的某些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如劳动权、守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力,也是公民的义务。
略
第4题:
第5题:
结合教育实际论述"全面发展"与"独立个性"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教育目的规定的教育所要培养的"劳动者"或"建设人才"既是全面发展的,又是具有独立个性的."全面发展"与"独立修改"并不互相排斥.所谓"全面发展",说的是受教育者个体必须在体,智,德,美诸方面都得到发展,不可欠缺,即个性的全面发展;所谓"独立个性",说的是体,智,德,美等基本素质在受教育者个体身上的特殊组合,不可一律化,即全面发展的个性.二者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事实上,全面发展在不同的受教育者个体身上必然会有不同的组合,呈现出不同的个人特点,而不会是千人一面.我们知道,受教育者是社会的现实的人,不同的受教育者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同的境地,扮演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经历和经验以及不同的兴趣爱好,智慧品质,价值观念,人生追求,对教育也会有不同的态度和选择。因此,全面发展不能不是个性的全面发展;全面发展的过程,不能不是个性的形成过程。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在指导思想上把全面发展与独立个性对立起来,排斥受教育者独立个性的培养,从而也损害了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我们的教育不能没有统一要求,不能不促进受教育者的社会化,这应当说是正确的,合理的,但问题在于对统一性,社会化怎样理解。教育目的作为社会对其成员的质量规格需求的反映,无疑要有统一标准;但统一性不等于一律化,模式化,排斥个性的自由发展。我们的教育无疑要促进受教育者的社会化;但社会化并不排斥个性化.由于我们以统一性排斥个性自由发展,把社会化看作驯服工具化,所以,我们不承认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不爱护受教育者的独立人格,不尊重受教育者的个人价值,把受教育者只是当作工具,而不是主要当作目的。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受教育者不能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有相当一部分人程度不同地存在唯唯诺诺,墨守成规,不思进取,平庸度日的心态;他们的头脑长在别人的肩上,他们的理想挂在别人的嘴上;他们号称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但缺乏主人意识,对社会事务呈现出冷漠,厌倦甚至抵触的情绪.这是我们教育的失败,也是我们教育的弊端,而且,直至今天,仍是我们教育改革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