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材料涉及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保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而本案争议的焦点正在于入学实际年龄的确定。而保障适龄儿童按时入学、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行使,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式实施以来,此类案件中的相对人一方可依法向区教委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区政府)或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市教委)申请复议,区人民政府或市教委应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