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承运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引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第1题:
第2题:
中国《海商法》对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规定是()
第3题:
海商法中规定承运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日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的书面通知的,不负赔偿责任。
第4题:
以下关于承运人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说法,错误的是()
第5题:
《海牙规则》第4条规定: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所雇佣的其他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时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应当()。
第6题:
承运人只有在明确约定交付时间的情况下,才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
承运人只对迟延交付造成的实际损失负责
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的2倍
与《汉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完全一样
第7题:
不能免责
可以免责
可以限制责任
本人过失
第8题:
应承担全部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责任
只在能归之于其应承担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范围内负责
对该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承担任何责任
仅对该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承担一半的责任
第9题:
这是海商法中特有的赔偿制度
承运人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是一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责任主体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享受责任限制
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草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请求责任限制
第10题:
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如果货物没有灭失,承运人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货物没有损坏,承运人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不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所致,承运人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11题: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如果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
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一般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包括了承运人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
第12题:
仍可根据《汉堡规则》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享受责任限制
不能根据《汉堡规则》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享受责任限制
规则对此无明确的规定
在一定限度内可享受规则规定的责任限制
第13题:
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
第14题:
《汉堡规则》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制,它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责任,以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或其他货运单位相当于(),或毛重每kg205SDR的数额为限,两者中以较高的数额为准。
第15题:
以下情况()不适用于《华沙公约》或《海牙议定书》所规定的赔偿限额。
第16题: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货物在责任期间内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者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未能按约定的交货时间届满()内交付货物的,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第17题:
承运人应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责
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和货方共同承担损失
货方应自己承担损失
第18题:
在此期间,承运人承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的强制性最高责任
在此期间,不论何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都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在此期间因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对此期间外所发生的任何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一概不负赔偿责任
第19题:
Ⅰ,Ⅱ
Ⅰ~Ⅲ
Ⅰ,Ⅳ
Ⅱ,Ⅲ
第20题:
过失或疏忽
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这种损害而轻率地行为或不为
由于其过错
由于其轻率的行或不为
第21题:
仅当货物有损坏时,承运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不论货物有无损坏,承运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延迟交付货物超过60日,承运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延迟交付货物超过一段合理时间,承运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第22题:
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和代理人员对事故的发生无故意
承运人及受雇人员和代理人为避免事故发生及其后果而采取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
由于事故其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了货方的损失
其船舶是适航的,且至事故时止都是适航的
第23题:
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享受责任限制
负赔偿责任,并且不得援引责任限制
不承担赔偿责任
按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24题:
延迟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延迟交付的货物运费数额的2.5倍
货物全部灭失时应承担的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