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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订立一份质押合同,约定以乙的一台新款IBM笔记本电脑作为质物出质。但在交付时,乙交给甲的是一台新款的惠普笔记本电脑,甲没有异议。此时( )。

    A.应当将惠普笔记本退回,要求交付IBM笔记本
    B.应当将惠普笔记本退回,且合同失效
    C.可以要求将惠普笔记本退回,合同效力待定
    D.质物以惠普笔记本为准,合同成立且生效

    答案:D
    解析: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 第2题:

    下列关于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质物不需要转移占有
    B.不动产可以作为质物
    C.著作权里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押
    D.权利质押不需要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

    答案:C
    解析:
    2020 / 2019版教材P38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 第3题:

    2、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权利作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所有权

  • 第4题:

    关于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是()。

    A、质押不转移对质押财产的占有
    B、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作为抵押的对象
    C、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只能与债务人协议,以将质押财产拍卖的方式来清偿债务
    D、以汇票作为质押财产的权利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答案:D
    解析:
    【考点】本题考查担保形式的特点
    本题主要考查对于质押和抵押的掌握。《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所以,质押移转对质押物的占有,出质人要将质物交由质权人保管;而抵押并不转移对担保物占有,这也是二者的显著区别。可见,A、C选项错误。《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以单独抵押;B项错误。《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D项符合法律规定的。

  • 第5题: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权利作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