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属于行政工作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有:A.某行政人员在原籍乡任乡长B.某行政人员在原籍县任县长C.属于少数民族的某行政人员在原籍民族自治县任县长D.某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理自己原籍家乡发生的行政案件

题目

:下面属于行政工作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有:

A.某行政人员在原籍乡任乡长

B.某行政人员在原籍县任县长

C.属于少数民族的某行政人员在原籍民族自治县任县长

D.某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理自己原籍家乡发生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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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行政人员因素对行政绩效有直接影响,以下哪个不属于行政人员因素 ( )

    A.行政工作人员素质

    B. 人事管理工作质量

    C. 行政职位设置

    D. 行政领导者素质


    参考答案:C

  • 第2题:

    某乡副乡长黄某,在分管办公室工作期间,将乡打印业务指定给其妻子开办的文件打印店。请问黄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哪种情形?

    A.纵容、默许配偶利用本人职权谋取私利

    B.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

    C.为本人配偶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D.配偶违规在黄某管辖的区域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答案:C

  • 第3题:

    王某属于何种类型的人才?( )。

    A.通才型

    B.纯专业人士

    C.行政人员

    D.财务管理人员


    正确答案:A

  • 第4题:

    甲、乙两家是邻居,他们由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到土地管理部门要求确权,这个时候土地管理部门指派了一个行政人员张某来对这件事情进行处理。假如在这个时候,被指派的这个行政人员张某恰好是乙的亲戚。

    A.张某应该回避

    B.张某可以履行职责

    C.张某应该公平公正的处理这项事务

    D.张某应该邀请其他人一起参与处理,广泛接受监督


    参考答案:C

  • 第5题:

    下列不属于行政道德评价形式的是(  )。


    A.社会评价

    B.行政机关内部评价

    C.行政人员的自我评价

    D.行政人员的家庭评价

    答案:D
    解析:
    行政道德评价的方式有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评价的手段和途径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进行行政道德评价;通过行政行为习惯进行行政道德评价;通过行政人员的内心信念作出行政道德评价。据此,不包括D项。故选D。

  • 第6题:

    行政人员在履行制度性责任时,逐渐形成某种“内在责任”,这类责任就是( )。

    A.制度性责任
    B.外在责任
    C.集体责任
    D.非制度性责任

    答案:D
    解析:

  • 第7题:

    以下关于公务员回避情形说法正确的是:()

    A:吕某与方某是夫妻,方某在某国家机关担任行政司副司长,则吕某不得再在该司中任职
    B:葛大为葛二的结拜兄弟,葛大为某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受命办理涉及葛二利害关系的行政事务,则葛大必须回避
    C:董小为董老之女,董老为某行政机关处长,则董小不能担任该处的会计
    D:杨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车田苗族自治乡人氏,则其一般不得担任车田苗族自治乡乡长

    答案:B,C,D
    解析:
    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1)任职回避,即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A选项中司下面还有局、处、科,副司长的妻子在该司中任职,不见得两人就是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故A项不选,C项应选。(2)公务回避也叫执行公务回避,B选项中的结拜兄弟属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故B项应选。(3)原籍回避也叫地域回避,即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B、C、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 第8题:

    教育督导人员属于()人员。

    • A、专业性的行政人员
    • B、行政人员
    • C、聘任人员
    • D、临时工作人员

    正确答案:A

  • 第9题:

    公共行政人员的()考核是公共行政人员制度的“中枢”。

    • A、德
    • B、能
    • C、勤
    • D、绩

    正确答案:D

  • 第10题:

    单选题
    下面关于行政良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行政人员应该照章办事,而不能讲良心

    B

    行政人员在执行政策时,要讲感情而不是讲政策

    C

    行政人员制定政策的依据是法律,与良心无关

    D

    在社会主义国家,行政人员按政策办事和凭良心办事是统一的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2009年真题]
    A

    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

    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

    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

    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C两项,《公务员法》第70条规定,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13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26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据此,沈某作为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吴某作为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国资委任处长,均属于调任
    B项,《公务员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不是公务员编制,其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并不是调入机关担任领导或相当级别的非领导职务,另据《公务员法》第69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所以刘某的职务变动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任何一种。
    D项,《公务员法》第72条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据《公务员法》第69条的规定可知挂职锻炼已不属于公务员的交流方式。

  • 第12题:

    单选题
    教育督导人员属于()人员。
    A

    专业性的行政人员

    B

    行政人员

    C

    聘任人员

    D

    临时工作人员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下面几种情况中,行政工作人员没有违反回避制度的是

    A.张某担任家乡所在县的县长

    B.刘某是工商局局长,其侄担任工商局人事处科员

    C.属于少数民族的李某在原籍民族自治县任县长

    D.王某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一企业涉嫌偷漏税款案,其妻之弟任该企业的总经理助理


    参考答案:C

  • 第14题: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正确答案:B
    [考点]公务员交流制度
    [解析]《公务员法》第63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该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在此,需要特别界定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人员的范围。国家公务,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教、卫生、体育、科技等各个领域中实施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活动,它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的特点。公务是与普通的劳务相区别的。所谓劳务,泛指一切以劳力为主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社会服务性的活动。它与公务的根本区别在于:这种活动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例如,高校的副校长代表国家,从事高校管理、学位授予、国际交流等公务性活动,因此与普通的高校行政人员不同。是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的经理根据国家的委派,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从事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属于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本题A项中沈某作为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这属于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调人机关担任领导职务。C项中国有企业经理吴某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属于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上述两种调任均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调任制度。所以A项、C项被排除。
    《公务员法》第66条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D项中郑某作为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符合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挂职锻炼的规定,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挂职制度,所以D项不当选。
    关于B项.高校的行政人员,是在高校中从事劳务活动的人员,高校普通行政人员所从事的职业活动,主要是靠提供劳力来实现的,是在管理者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之下进行的,他们并不代表国家从事享有法律规定职权的管理活动,不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务员法》第95条规定,机关根据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而区法院聘任制书记员属于该条所指的辅助性职位,不属于《公务员法》第64条中所规定“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范畴,所以刘某被聘为区法院书记员不属于调任。而且刘某不属于履行公职的公务员范畴,被聘为区法院书记员意味着他改变了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所以不属于《公务员法》第66条规定的挂职。那么,这是否属于公务员交流中的转任呢?《公务员法》第65条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
    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由此可知。转任需要在公务员范围内进行.即由某一公务员职位转为其他公务员职位,而如上所述,刘某作为高校行政人员不属于公务员的范畴,因此不属于公务员交流中的转任。综上所述,刘某作为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区法院书记员并不属于公务员交流的范围,B项当选。

  • 第15题:

    公共行政人员的()考核是公共行政人员制度的“中枢”。

    A.德

    B.能

    C.勤

    D.绩


    参考答案:D

  • 第16题:

    【案例】

    某单位为调动行政人员的积极性,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引入了行政绩效评估机制。经过发放问卷进行调查,结果出乎组织者意料,有高达90%的行政人员不赞成实行行政绩效评估,有8%的行政人员持中立态度,只有2%的行政人员对实行行政绩效评估持赞成和支持态度。调查还发现,反对实行行政绩效评估的行政人员年龄大都集中在45—55岁之间,这部分人的平均学历程度只有高中水平;而支持实行行政绩效评估的行政人员年龄大都集中在25—35岁之间,这部分行政人员中有97%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文凭。

    【案例思考】

    1.部分行政人员反对实行行政绩效评估的原因可能是什么?(10分)


    正确答案:
    部分行政人员反对实行行政绩效评估反映了一个问题:改革会损害他们的既得利益。从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反对改革的人大都是中年甚至是快到退休年龄的行政人员,这部分人在现行体制下,已经获得了一部分利益,为了保护他们的既得利益,所以拒绝进行改革。

  • 第17题:

    下列属于客观行政责任的有:

    A.公共行政人员对上级的责任
    B.公共行政人员对民选代表的责任
    C.公共行政人员对选举的官员的责任
    D.公共行政人员对公民的责任
    E.公共行政人员对职业的忠诚与信仰

    答案:A,C,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行政管理知识。
    第二步,A、C、D项:客观责任是指由社会、组织或他人,通过法律的、道德舆论的形式所施加的、要求责任主体务必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常常以“角色期望”的形式给人直观的感受。公共行政人员应当履行的客观责任,就是国家、各种组织和民众对于“公共行政管理者”这一公职角色的扮演者所赋予的期望总体。行政人员应承担三种客观行政责任,首先,公共行政人员最为直接地对他们组织的上级负责。其次,公共行政人员对民选官员负责。最后,公共行政人员要对公民负责。

  • 第18题: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的交流制度?
    A.黄某系武汉大学副校长,调入教育部任法规司司长
    B.李某系中石油福建分公司的副总经理,调入福建省福州市任副市长
    C.孙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检察院的书记员
    D.徐某系发改委法规司副司长,到重庆市江北区挂职担任区长


    答案:C
    解析:
    公务员的交流制度是司法考试重点考查的内容,必须掌握。依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交 流制度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是指从国家机关之外调入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即由外到内的交 流;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内部不同职位间的调动,即由内到内的交流挂职锻炼是指公务员在不改变与 原机关人事关系的前提下实际担任其他职务,即由内到外,或由内到内的交流。调任的要求是国有企业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公务员系统担任国家机关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的非 领导职务。公务员挂职,可以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以,ABD 选项正确,不选。选项C,属于公务员的聘用制,不是公务员的交流制度,当选。

  • 第19题: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答案:B
    解析:
    【考点】公务员交流【详解】根据《公务员法》第63条第2、3款、64条、65条、66条之规定,公务员交流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外部(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转任是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挂职锻炼是以培养锻炼为目的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职务。A选项中,沈某作为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属于调任。同理,C选项中,吴某的职务变动属于调任。D选项中郑某为挂职锻炼。而B选项中,刘某从高校行政人员到法院书记员的过程不属于调任,因为调任是把被调任者调入机关担任领导或相当级别的非领导职务;也不属于转任,因为转任只在公务员队伍之间进行,而刘某作为高校行政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畴;也不属于挂职锻炼,因为挂职锻炼者的身份也必须是公务员。据此,刘某的职务变动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B选项当选。

  • 第20题:

    行政程序法上回避制度中的回避理由有哪些?()

    • A、行政相对人不信任该行政人员
    • B、行政人员本人是行政决定的一方当事人
    • C、行政决定的一方当事人是该行政人员的近亲属
    • D、行政决定的一方当事人与该行政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正确答案:B,C,D

  • 第21题:

    下面关于行政良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在社会主义国家,行政人员按政策办事和凭良心办事是统一的
    • B、行政人员应该照章办事,而不能讲良心
    • C、行政人员制定政策的依据是法律,与良心无关
    • D、行政人员在执行政策时,要讲感情而不是讲政策

    正确答案:D

  • 第22题:

    单选题
    行政人员在具体的道德实践活动中都受到哪些方面的制约()。
    A

    足够大的社会舆论才对行政人员的道德实践有影响

    B

    社会特定的政治、法律关系对行政人员的道德实践活动难以构成制约

    C

    特定的文化制度及文化观念对行政人员的道德实践的影响是直接的

    D

    社会道德规范制约着行政人员的道德实践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行政程序法上回避制度中的回避理由有哪些?()
    A

    行政相对人不信任该行政人员

    B

    行政人员本人是行政决定的一方当事人

    C

    行政决定的一方当事人是该行政人员的近亲属

    D

    行政决定的一方当事人与该行政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正确答案: C,B
    解析: 首先这种回避制度是有因回避,因此都应有具体理由。所 以,A项被排除。回避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因此要求在行政 程序中行政人员与其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保证行政人员不偏不倚做出公正的 决定。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于与该行政人员有其他关系的,必须以可能影响公正裁判为必要。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1、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  
     2、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举行听证的;   
    4、查处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的;   
    5、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2、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