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杨某自行组织太极拳俱乐部,某市民政部门以其未经批准为由决定予以取缔。杨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请问市政府应当如何处理?( )A.市政府应当受理复议申请B.市政府不予受理,因不属行政复议范围C.应告知其向民政厅申请复议D.不予受理,因取缔决定并不违法

题目

公民杨某自行组织太极拳俱乐部,某市民政部门以其未经批准为由决定予以取缔。杨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请问市政府应当如何处理?( )

A.市政府应当受理复议申请

B.市政府不予受理,因不属行政复议范围

C.应告知其向民政厅申请复议

D.不予受理,因取缔决定并不违法


相似考题
更多“公民杨某自行组织太极拳俱乐部,某市民政部门以其未经批准为由决定予以取缔。杨某不服,向市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公民杨某自行组织太极拳俱乐部,某市民政部门以其未经批准为由决定予以取缔。杨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请问市政府应当如何处理?( )

    A.市政府应当受理复议申请

    B.市政府不予受理,因不属行政复议范围

    C.应告知其向民政厅申请复议

    D.不予受理,因取缔决定并不违法


    正确答案:A

  • 第2题:

    某省甲县居民杨某到某直辖市乙区某公司担任市场拓展专员,常年居住于该市丙区。一日出差至某自治区丁县。丁县公安局以杨某屡次嫖娼为由决定对其收容教育,并交付位于戊县的某市收容教育所执行。杨某不服起诉。下列哪些法院有权管辖本案?()

    A:甲县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戊县人民法院

    答案:A,C,D
    解析:
    杨某不服起诉,被告为丁县公安局。本案非重大复杂案件,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15条,由基层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第1句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丁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即丁县法院有权管辖法院。《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故本案也可由乙区法院管辖。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收容教育这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故原告杨某户籍所在地即甲县、经常居住地即丙区、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即戊县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本案,即甲县、丙区、戊县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故A、C、D项应选。B项既非被告所在地法院,也非原告所在地法院,故排除之。

  • 第3题:

    ★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
    在此情况下,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
    A.杨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杨某可以先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C.杨某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
    D.杨某可在复议与诉讼之间任意选择


    答案:C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前置程序的,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本题属于纳税争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杨某对纳税决定不服,只能先提起复议,经复议后才能起诉。故C项为应选项。B项错在“可以”的表述上。当复议依法被规定为前置程序时,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而不是可以选择的问题。

  • 第4题: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

    在此情况下,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查看材料

    A.杨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杨某可以先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C.杨某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
    D.杨某可在复议与诉讼之间任意选择

    答案:C
    解析:
    考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前置程序的,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本题属于纳税争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杨某对纳税决定不服,只能先提起复议,经复议后才能起诉。故C项为应选项。B项错在“可以”的表述上。当复议依法被规定为前置程序时,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而不是可以选择的问题。

  • 第5题: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
    在此情况下,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

    A.杨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杨某可以先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C.杨某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
    D.杨某可在复议与诉讼之间任意选择

    答案:C
    解析:
    。考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前置程序的,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本题属于纳税争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杨某对纳税决定不服,只能先提起复议,经复议后才能起诉。故C项为应选项。B项错在“可以”的表述上。当复议依法被规定为前置程序时,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而不是可以选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