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卖数量相同的萝卜,甲打算卖1元2个,乙打算卖1元3个。如果甲乙两人一起按2元5个的价格卖掉全部的萝卜,总收入会比预想的少4元钱。问两人共有多少个萝卜?A420 B120C360 D240

题目

甲、乙两人卖数量相同的萝卜,甲打算卖1元2个,乙打算卖1元3个。如果甲乙两人一起按2元5个的价格卖掉全部的萝卜,总收入会比预想的少4元钱。问两人共有多少个萝卜?

A420 B120

C360 D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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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有相同数目的萝卜,其中甲打算卖1元2个,乙打算卖1元3个,后来甲乙一起以2元5个的价钱把萝卜卖了出去,结果比预期的收入少了4元钱。

    问:甲乙共有萝卜多少个?( )

    A.420

    B.120

    C.360

    D.240


    正确答案:D
    设数量为 a,则有:a/2+a/3-(2a*2/5)=4,解得a=120,故共有 240 个萝卜。

  • 第2题:

    甲、乙各自出售原价相同的一批玩具,甲把原价降低10元卖,用售价的10%作为主资;乙把原价降低15元,用售价的15%作为投资.若两人投资金额一样多,则玩具的原价为( ).

    A.20

    B.25

    C.30

    D.35


    正确答案:B
    B[解析]设原价为x元,则有(x-10)×10%=(x-15)×15%,解得x=25

  • 第3题:

    甲乙有相同数目的萝卜,其中甲打算卖1元2个,乙打算卖1元3个,后来甲乙一起以2元5个的价钱把萝卜卖了出去,结果比预期的收入少了4元钱。问:甲乙共有萝卜多少个?  

    A.420
    B.120
    C.360
    D.240

    答案:D
    解析:
    假设甲乙各有萝卜x个。
    按照原来的卖法,2人的收入分别为x/2和x/3,即总收入为5x/6元。
    如果甲乙一起以2元5个的价钱卖,则总收入为2x×2/5=4x/5元,比原来的卖法少收入:5x/6-4x/5=x/30元,即x/30=4,解得x=120。
    也就是说,甲乙各有120个萝卜,即甲乙共有240个萝卜。
    所以,正确选项是D。

  • 第4题:

    卖意识不清的妇女能构成拐卖妇女罪吗

    甲在乙的介绍下,将两个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识的妇女卖与他人做老婆,乙从中分得介绍费,请问如何处理甲、乙的行为。


    您好!
    构成犯罪的,一下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希望对您有帮助!

    拐骗精神病妇女 构成拐卖妇女罪
    来源:邕宁区人民法院    作者:青彦达    时间:2007-08-24

        黄秀连拐卖精神病妇女,被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秀连系南宁市邕宁区那楼镇人。事前,黄秀连受两名男子(负案在逃)支使,打算以给妇女“介绍”对象为名,拐骗妇女。2005年11月5日,黄秀连伙同该两名男子来到广西田林县,对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妇女进行诱骗,然后将该妇女拐骗到南宁市邕宁区那楼镇,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当地一单身老汉李某为妻,从中分得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秀连与他人共同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鉴于其是受人支使参与犯罪,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给予减轻处罚。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本罪是侵犯妇女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是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出卖被拐卖的妇女的目的才构成犯罪。只要是基于出卖的目的而拐骗妇女,即使没有卖成,或者实际上没有得到钱财就被查获,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现实生活中,借介绍婚姻索取钱财的违法行为,与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容易模糊。这两种行为都有以营利为目的,但区别这两种行为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有无诱骗、胁迫手段。

        本案黄秀连与他人合伙,基于出卖妇女的目的,明知妇女患有精神病而进行拐骗,其行为是利用精神病妇女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和不能表达真实意思,处于不能或者不知反抗的状态下进行拐骗,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其行为已经不是借介绍婚姻索取钱财的违法行为,而是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故法院根据黄秀连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作出了有罪判决。

        (本文中当事人姓名为真名)


    拐骗精神病妇女 构成拐卖妇女罪
    来源:邕宁区人民法院    作者:青彦达    时间:2007-08-24

        黄秀连拐卖精神病妇女,被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秀连系南宁市邕宁区那楼镇人。事前,黄秀连受两名男子(负案在逃)支使,打算以给妇女“介绍”对象为名,拐骗妇女。2005年11月5日,黄秀连伙同该两名男子来到广西田林县,对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妇女进行诱骗,然后将该妇女拐骗到南宁市邕宁区那楼镇,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当地一单身老汉李某为妻,从中分得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秀连与他人共同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鉴于其是受人支使参与犯罪,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给予减轻处罚。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本罪是侵犯妇女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是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出卖被拐卖的妇女的目的才构成犯罪。只要是基于出卖的目的而拐骗妇女,即使没有卖成,或者实际上没有得到钱财就被查获,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现实生活中,借介绍婚姻索取钱财的违法行为,与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容易模糊。这两种行为都有以营利为目的,但区别这两种行为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有无诱骗、胁迫手段。

        本案黄秀连与他人合伙,基于出卖妇女的目的,明知妇女患有精神病而进行拐骗,其行为是利用精神病妇女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和不能表达真实意思,处于不能或者不知反抗的状态下进行拐骗,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其行为已经不是借介绍婚姻索取钱财的违法行为,而是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故法院根据黄秀连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作出了有罪判决。

        (本文中当事人姓名为真名)


    不能因为这两个妇女当时意识表达不清而不构成拐卖妇女罪,这不是拐卖妇女罪不成立的要件,甲、乙应以拐卖妇女罪共同论处。

    希望能帮到你,祝你生活愉快!

  • 第5题:

    甲听说乙有一祖传玉石,遂前往询价,甲问:你多少钱卖?乙说:你出多少钱?甲问:15 万元卖不卖?乙说:20 万元可以马上拿走。甲未置可否。三天后,甲携款20 万元前来购买,乙说:25 万元才能卖。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说“你出多少钱”属于要约
    B.乙说“20 万元可以马上拿走”属于要约邀请
    C.甲携款 20 万元前来购买时合同成立
    D.乙说“25 万元才能卖”属于要约

    答案:D
    解析:
    乙说“你出多少钱”属于要约邀请,因为此句话是乙向甲作出的希望甲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内容不是具体确定的,A项错误。乙说“20万元可以马上拿走”属于要约,因为内容具体确定,包括了拟订立合同的必备条款,且表明经甲承诺,乙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B项错误。乙的要约是“20万元可以马上拿走”,履行期限是“马上”,根基《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是甲未置可否,三天后前来购买,相当于对履行期限进行了变更,是对要约的实质性更改,因此甲的行为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不能导致合同成立,C项错误。甲携款20万元前来购买是新的要约,表明甲愿意20万元购买该玉石。但是乙说“25万元才能卖”,即对甲的要约进行了实质性更改,不是承诺,是新的要约,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