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纠集王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龙王”,要王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大龙会创收。”王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一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A.对其所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D.对其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题目

:孙某纠集王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龙王”,要王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大龙会创收。”王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一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

A.对其所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对其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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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孙某纠集王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龙王”,要王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大龙会创收。”王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一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

    A.对其所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对其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 第2题:

    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兄弟帮”,自封帮主,要李某等人发挥能动性,为“兄弟帮创收”。李某等人在6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孙某策划、参与抢劫一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

    A.对其所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对其参与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对该集团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本题中“兄弟帮”应认定为犯罪集团二又据该条第3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本题中,孙某作为“帮主”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所有罪行承担责任。故选D项。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成员的所有犯罪行为都承担责任,对那些与犯罪集团无关的、不属于首要分子策划、指挥的成员个人单独犯罪行为,首要分子不承担责任。

  • 第3题:

    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天龙”,要求李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李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孙某有的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一次。对孙某如何处理?

    A.对其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对全部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选项D正确。

  • 第4题:

    :孙某纠集王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龙王”,要王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大龙会创收。”王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一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A. 对其所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 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 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对其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又依据《刑法》第26条第1款之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依题中孙某在组织中的作用,可认定其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可知选项D正确。

  • 第5题:

    王某等人在周某开的饭店就餐后未付钱。两天后,王某等人再次路过周某的饭店 时,周某向其催讨所欠饭款。王某等人认为有失脸面,遂对周某拳打脚踢,并扬言次日会再 来饭店教训周某。第二天,周某为防不测,随身携带了一把尖刀。中午时分,王某等人再次 来到周某的饭店滋事,要周某赔偿名誉损失,周某不从。王某遂用携带的斧头砍向周某的头 部,周某侧身躲开,但仍被砍伤了手臂。当王某再次砍来时,周某拔出早已准备好的尖刀还 击,厮打中刺中王某胸部,致其死亡。周某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
    解析: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等人用斧头向周某头部砍击,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周某在被砍伤后持刀反击,在防卫时间、对象、目的、程度等 方面均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尽管周某事先准备了尖刀随身携带,但并 未主动使用,并且是在王某等人扬言再次报复滋事的情况下,为防身而准备,并非准备斗殴,不能因为其事先准备了尖刀而否定其行为的正当防卫性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