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家庭教育的义务?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题目
如何理解家庭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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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如何理解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参考答案:

    1.公民在享有权利和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
    (1)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也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予以保护。
    (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人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2.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和自由,也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不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可以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 第2题:

    如何理解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
    解析:
    (1)《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指受雇权和从事生产活动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的劳动:不单纯是为了谋生,从根本上说,是为了国家和集体利益,为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祖国而贡献力量。
    (2)劳动是人们生存的基础,也是社会得以生存、维系和发展的基础。所以,国家不仅应当保护公民劳动的权利,更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公民享有这项权利提供物质保障和便利。故而《宪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4款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3)公民劳动权的享有,主要是:
    ①要有受雇的机会,而国家的首要职责就是创造就业条件,尽可能地实现社会的充分就业;
    ②国家要向劳动者提供任职保障,稳定劳动关系;
    ③国家应通过法律、直接投资等方式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公民不会因劳动而身心受到损害;
    ④国家要根据社会富裕程度提高劳动者的报酬水平和劳动福利;
    ⑤国家有责任使人民在就业前就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以利于提高劳动质量。
    (4)由于社会在本质上是建立在全体公民的劳动基础上,国家有赖于公民的劳动创造,国家管理有赖于劳动所带来的物质财富,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有赖于财富积累水平,所以,劳动也是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责任。《宪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我国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技能的权利等;规定了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鼓励社会兴办产业、拓展经营,以增加就业。这部法律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 第3题:

    如何理解法谚“没有义务的地方就没有权利”?


    正确

  • 第4题:

    如何理解我国公民权利义务的统一性?


    参考答案:

    (1)宪法要求公民既要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相互结合。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只有公民积极劳动才能使一个国家为整个社会提供丰富的产品,从这个角度说,劳动是公民的义务;另一方面,劳动也为公民获得劳动收入、改善生活条件的提供了机会,这就是说,劳动也是公民的权利。公民受教育一个一样,一个公民不能收教育,那他就不能在将来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也不会有更好的收入,这样说受教育就是该公民的权利;对国家来说,只有公民普遍接受教育,国家才能更好地组织生产,提供国家的综合实力,从这个角度看,受教育也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3)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公民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国家不仅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改革政治体制和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为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提供越来越多的物质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越能得到保障,就会越有利于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更加促进他们对义务的自觉履行;而公民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越高,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越能向前发展,国家就会更加富强昌盛,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就相应获得更多的保障。


  • 第5题:

    如何理解我国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素质,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对我国义务教育的这一指导思想,应做以下理解:所谓教育方针,是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国情,借鉴国际教育发展的经验,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和科技发展以及受教育者发展的需要,为实现教育目的而提出的教育工作发展的总方向或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条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方针首先指明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确立了教育的社会功能;其次,明确提出了教育目标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再次,指出了实现教育某地的基本途径,即“必须与劳动生产相结合”。这一方针,对全国各级各类教育都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在义务教育中,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我国的义务教育既坚持义务教育的年限教育,更注重义务教育的质量。义务教育的质量,首先是全面发展的质量,即在德、智、体全方面发展的质量。其次是指全体学生的质量,也就是要面向全体的适龄儿童、少年。努力提高教育质量,是义务教育的一项积极任务,也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关键。
    “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使义务教育的根本宗旨。为贯彻这一宗旨,完成这一根本任务,我们已经开始实施了素质教育,保证义务教育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