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有吮吸手指的不良习惯,教师应()。A、转移幼儿注意力,冲淡幼儿吮吸的欲望B、严肃批评幼儿C、把幼儿的手包裹起来D、在幼儿的手指上涂指甲油

题目
幼儿有吮吸手指的不良习惯,教师应()。

A、转移幼儿注意力,冲淡幼儿吮吸的欲望

B、严肃批评幼儿

C、把幼儿的手包裹起来

D、在幼儿的手指上涂指甲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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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对于爱吮吸手指的幼儿,你怎么办?


    答案:
    解析:
    1.幼儿爱吮吸手指,如果不及时干预,会对其身体造成危害。作为幼儿老师,我会努力帮助幼儿纠正这一不良行为习惯,促进其健康成长。
    2.当幼儿吮吸手指的时候,主动关心他,带领他玩玩具或做游戏,以转移幼儿的兴趣,分散幼儿吮吸手指的注意力。
    3.在日常的教学或游戏活动中,通过游戏、儿歌等各种方式告诉幼儿吮吸手指的危害。
    4.向家长反映孩子吮吸手指的问题,建议家长多为孩子提供各项游戏或有营养的零食让孩子的口腔有满足感,以此来代替孩子吮吸手指的习惯。并在必要时带孩子到医院进行相关检查,进一步判断孩子吮吸手指的原因以便对症下药。

  • 第2题:

    幼儿有吮吸手指的不良习惯,教师应(  )。

    A.转移幼儿的注意力,冲淡幼儿吮吸手指的欲望
    B.批评幼儿,告诉他这是不良习惯要改正
    C.悄悄地涂些辣物在幼儿的手指上
    D.把幼儿的手指包裹起来

    答案:A
    解析:
    幼儿的情绪是伴随人们需要是否满足而产生的体验,它能激励人的行为,改变人的活动效率,对行为起着重要的动机作用。情绪动机作用有正反两个方面,积极的情绪可以提高活动效率,起正向的推动作用,消极的情绪则会降低活动效率,甚至引发不良行为,起着反向的推动作用。由于父母和奶奶的教养态度不同,露露在奶奶处“一切由着他”的行为在父母处受阻,使他产生了一种焦虑感。露露就是希望通过吮吸手指来安慰自己,从而减轻紧张的心情。孩子吮吸手指,它会成为阻碍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障碍,因此,必须引起家长和老师们的足够重视。

  • 第3题:

    儿童力气比较小,吮吸手指不会给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


    ABCD

  • 第4题:

    【考题一回顾】班里有幼儿经常吮吸手指。作为幼儿老师,你怎么办?


    答案:
    解析:
    1.明确问题。
    面对幼儿经常吮吸手指的行为,作为幼儿老师,我会努力帮助幼儿纠正这一不良行为习惯,促进其健康成长。
    2.分析问题。
    (1)幼儿吮吸手指,既与其生长发育特点有一定的关系,也与其习惯有一定的关系。
    (2)班里有幼儿经常吮吸手指,如果不及时干预,会对其身体造成危害。
    3.解决问题。
    (1)及时制止。当幼儿吮吸手指的时候,我会主动关心他,握着幼儿的手,或者让他手拿自己喜欢的玩具,亦或是让幼儿跟我一起做手部的游戏,如握拳头,拍拍手等,以转移幼儿的兴趣,分散幼儿吮吸手指的注意力。
    (2)日常教育引导。我会在日常的教学或游戏活动中,通过讲故事、唱儿歌、做游戏等方式,告诉幼儿吮吸手指会影响口腔发育等危害,帮助其改正吮吸手指的习惯。
    (3)家园共育。①我会与幼儿的父母联系,向家长反映孩子吮吸手指的问题;②建议家长在家多为孩子提供唱歌、吹哨子、讲故事的条件,也可以给孩子一些有营养的零食来代替孩子吮吸手指的习惯;③必要的时候带孩子到医院进行相关检查,看是不是缺锌等引起了孩子吮吸手指的行为。

  • 第5题:

    手指律动《玩滑梯》结合了手部的“点”和膝盖的“颤膝”,旨在训练幼儿的规则意识,在舞蹈的过程中,教师应强调“眼随手动”,注重幼儿手眼协调的发展


    (1)主体:姚老师、幼儿园和幼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1)主体:姚老师、幼儿园和幼儿。(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