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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出资,不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


    答案:错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房地产转让和租赁的需要。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资产除外。参见教材P16。

  • 第2题: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法律特征体现在(  )。

    A.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必须依法审批
    B.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受范围限制
    C.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前必须进行地价评估
    D.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租赁和抵押
    E.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委托持股合同

    答案:A,B,C,E
    解析: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 第3题: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  )。

    A.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前必须进行地价评估
    B.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委托持股合同
    C.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受范围限制
    D.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必须依法审批
    E.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租赁和抵押

    答案:A,B,C,D
    解析:
    E项,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租赁和抵押。

  • 第4题: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和( )。

    A.土地使用权转让
    B.土地使用权出租
    C.国有土地租赁
    D.土地使用权抵押

    答案:C
    解析:

  • 第5题:

    X市A公司原是国有企业,使用的土地是由国家无偿划拨的,2004年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改制时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近几年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企业正准备宣告破产。

    问题:
    1.如何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2.可以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行业、企业有哪些?
    3.A公司改制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前是如何进行地价评估的?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有什么法律特征?


    答案:
    解析:
    1.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国家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盘活和显化土地资产,对改制的国有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2.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采取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其中可以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行业、企业有: (1)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需要,主要采取授权经营和国家出资入股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2)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当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原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 (3)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的,在改制企业拟订的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后,企业应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土地状况和评价结果,拟订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土地估价报告经企业所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应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的法律特征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必须依法审批;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方式受范围限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前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作价结果要备案; (4)作价出资(入股)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 (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委托持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