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战国秦的赋役制度。
第1题:
从总体趋势把握秦至清代中国赋役制度的演变过程。
演变:
1、秦汉至三国两晋时期,实行的赋役制度是田租、口赋、徭役(兵、力)。按土地面积征课定额租税,同时征人头税,壮年男女承担兵役或力役,土地名义上国有,实为私有。
2、两晋至北魏太和九年时期,实行的赋役制度是租调制(田租、户调)、徭役(兵、力)。按户头征课额定田租、户调和徭役,平民按国家政策标准自由占有土地。
3、北魏、隋、唐中期,实行的赋役制度是租庸调制(田租、身庸、户调)徭役(府兵制及地方性力役)。按户头征课额定田租、户调,另对壮年男子征课代役财物(即“庸”),由政府主持向农民{男丁为主}分配土地,标准是每户100亩)。
4、唐中期至明中期,实行的赋役制度是两税法(地、户两税,或夏、秋两税)徭役(募兵制与职役)。地税据纳税人实有土地面积征课;户税据纳税人丁口财产所评“户等”征课。货币计税,折纳实物。大地主兼并土地形成的庄园田制取代了均田制。土地私有制确立。
5、明中期至清前期,实行的赋役制度是一条鞭法(两税与职役统一归并为“一条”),两税与职役归并,名为“赋役”其征管是据农户田产或男丁多少评定户等,然后据户等高下摊派纳银。
6、清中期,实行的赋役制度是摊丁入地(将有丁无地户的钱粮{赋役}负担摊入地亩负担)。一条鞭法行后,民户的财税负担既称赋役又称“地丁钱粮”(因户等据田产或男丁多少评定)无地有丁户负担赋役往往难以胜。
第2题:
简述唐宋明清赋役制度演变。
租庸调制:唐朝的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叫做“租”;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叫做“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做“庸”。
两税法:为解决财政上的困难,780年唐政府接受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一年分夏秋两次收税。该赋役制度改变了过去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个大变革。
一条鞭法:1581年,张居正为了增加明政府的财政收入,把原来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叫做“一条鞭法”。由于大地主的阻挠破坏,一条鞭法实行不久就停止了,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了下来。
摊丁入亩和地丁银制度:清初雍正在位时期,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赋税,叫做“地丁银”。这样,自汉唐以来长期实行的人头税被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
第3题:
战国以后,历朝均制定严密的户籍登记制度,以控制民户,征敛赋役。
第4题:
简述明清赋役制度的变化。
明朝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税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纳银代役的规定,可以保证农民的生产时间,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生依附关系也有所松弛。清朝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耕种人所有,叫做“更名田”。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十五年(1711)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一上台就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这样,人头税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摊丁入亩对我国的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第5题:
简述赋役政策思想。
赋役政策思想是王夫之财政思想中最为丰富的一个部分。他赋役政策思想的中心是“减赋节役”。他主张“减赋而轻之,节役而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