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学组织学生到山上植树,一女生途中突然昏迷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查,该生属特殊体质,周身无汗腺,中暑而亡。事后家长告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法律责任。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分析,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题目

某中学组织学生到山上植树,一女生途中突然昏迷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查,该生属特殊体质,周身无汗腺,中暑而亡。事后家长告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法律责任。

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分析,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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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1)学校不承担责任。
  (2)该生有特异体质,学校在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情况下,组织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立
  即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措施,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3)学校不承担责任属于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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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青年李某,男性,因包茎到某医院做包皮环切术。在局部注射利多卡因后,即刻出现休克反应,经全力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专家会诊认为其死亡是利多卡因过敏所致,在临床中极为少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李某的死亡后果,应当属于

    A.一级医疗事故

    B.二级医疗事故

    C.三级医疗事故

    D.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E.因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


    正确答案:E

  • 第2题:

    魏某于3月1日下午在小区超市购物时突然倒地。超市立即将魏某送至附近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魏某心血管狭窄,属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家属调查后发现魏某是在与另 一名顾客孙某发生激烈争执后倒地。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孙某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孙某与魏某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C.超市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制止争执导致魏某的死亡应承担责任
    D.魏某的死亡应由魏某、超市、孙某各承担部分责任

    答案:B
    解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的孙某在争执时并不知魏某的身体情况,属于意外事件,孙某不负刑事责任。A、C、D三项均错误。孙某与魏某的死亡之间确有因果关系。故本题选B。

  • 第3题:

    患者李某,男性,因包茎到某医院做包皮环切术。在注射利多卡因后,即刻出现休克反应,经全力抢救无效而死亡。经专家会诊认为其死亡是利多卡因变态反应所致,在临床中极为少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李某的死亡后果,应当属于

    A、二级医疗事故
    B、三级医疗事故
    C、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D、因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
    E、一级医疗事故

    答案:D
    解析:
    本例属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第二款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 第4题:

    患者,男性,因包茎到某医院做包皮环切术。在局部注射利多卡因后,即刻出现休克反应,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经专家会诊认为其死亡是利多卡因变态反应所致,在临床中极为少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该患者的死亡后果,应当属于

    A、一级医疗事故

    B、二级医疗事故

    C、三级医疗事故

    D、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E、因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


    参考答案:E

  • 第5题:

    青年李某,男性,因包茎到某医院做包皮环切术。在局部注射利多卡因后,即刻出现休克反应,经全力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专家会诊认为其死亡是利多卡因过敏所致,在临床中极为少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李某的死亡后果,应当属于

    A:一级医疗事故
    B:二级医疗事故
    C:三级医疗事故
    D: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E:因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

    答案:E
    解析: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①抢救垂危患者生命;②患者体质特殊;③无过错输血;④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⑤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