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为首组织了某个犯罪组织,该组织结构严密,拥有上百名成员,并配有枪支、刀棍等凶器,其活动主要内容就是代为索付高利贷,并从中提成。在索讨高利贷的过程中,因有些债务人无法归还债务,丁某等即对其进行殴打,造成多名债务人终生残废。丁某的行为构成( )。A.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B. 故意伤害罪C.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D. 聚众斗殴罪

题目
丁某为首组织了某个犯罪组织,该组织结构严密,拥有上百名成员,并配有枪支、刀棍等凶器,其活动主要内容就是代为索付高利贷,并从中提成。在索讨高利贷的过程中,因有些债务人无法归还债务,丁某等即对其进行殴打,造成多名债务人终生残废。丁某的行为构成( )。

A.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B. 故意伤害罪

C.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

D. 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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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选项中,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有( )。

    A.甲(警察)因私怨与刘某发生口角,用手铐将刘某铐在警车内
    B.乙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债务人涂某的妻子
    C.丙为了索要劳务报酬,偷走龙某出生不久的儿子
    D.丁为了追索高利贷,扣留债务人钱某

    答案:A,B,D
    解析: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的,成立非法拘禁罪。A项中,刘某并不是犯罪嫌疑人,只是因为与甲发生口角,就被甲用手铐铐在警车内,甲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成立非法拘禁罪,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B项中的乙是为了索取合法债务,D项中的丁是为了索取非法债务,都是为了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均成立非法拘禁罪,B、D项正确。C项中丙没有勒索龙某财物的目的,丙想索要的是正当的劳务报酬,所以其盗走龙某儿子的行为不成立绑架罪:甲采取偷盗的方式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自己的家庭,成立拐骗儿童罪:C项错误。

  • 第2题:


    从张某案看抢劫罪与抢夺罪、绑架罪的界限


    张某,男,23岁,无业,常有小偷小抢行为。2010年1月3日,张某看见公共汽车站前坐着方某和齐某两人,方某睡着,而齐某身前有个旅行包。张某认为旅行包是齐某所有,于是趁齐某不备将包夺走后逃跑,从旅行包中发现有现金1000元及淫秽录像带若干盘。张某遂组织召集其朋友观看这些抢来的淫秽录像带,并组织播放达20场之多。同年3月7日,张某骑摩托车在某小道上抢走行人李某手上的挎包后,故意利用摩托车拖带李某。李某因失去平衡而跌倒,摔断了胳膊,造成一级残废的重伤。张某在抢包后发现包里只有现金500元,嫌太少,遂决定继续寻找犯罪目标,并想好在某储蓄所外守候,等待作案机会。不一会儿,丁某刚从储蓄所存款后出来,张某看见丁某手中提着大公文包,就趁机冲上去将包夺走后跑入巷内。丁某想包里空无一物,不想报警添麻烦,就没有追究了;但是张某发现后就勃然大怒,他驾车紧追丁某,并使用暴力将丁某抓上摩托车,拉到郊外一小屋中。张某说,只要丁某给他1000元,就放丁某走,否则就要打死丁某。丁某当即给其朋友打电话,要其朋友给自己送1000元到小屋外的空地上,并在拿到钱之后交给了与他一起去取钱的张某。张某也如约将丁某放走。丁某之后报案,公安随后将张某抓获。


    【问题】


    1.如果张某所抢的旅行包实为方某所有,则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2.张某组织播放淫秽录像带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3.张某抢包并造成李某重伤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4.张某使用暴力将丁某抓走并索财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5.若张某在抢丁某公文包时身上携带有手枪一支,则应当如何认定该行为?


    6.如果张某和丁某是仇人,张某路遇丁某后,将丁某杀死,后见丁某携带的皮包内有2000元钱和一部价值1500元的手机,张某就据为己有,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7.如果丁某是张某的债主,张某欠丁某1万元钱不想还,张某将丁某带到一无人处,用匕首抵住丁某的脖子,逼迫丁某写了一张收到张某还给自己1万元钱的收条。此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


    8.如果张某有一次与阿大、阿二两个人共同偷了一批财物,因分赃不均,张某持刀将阿大、阿二捅成重伤,抢走二人分到的财物,则张某此行为属于何种犯罪?




    答案:
    解析:

    1.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2.张某的该行为应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3.张某的该行为应认定为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4.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5.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6.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7.属于抢劫罪。


    8.属于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有这样一个陷阱:“张某骑摩托车在某小道上抢走行人李某手中的挎包,并且故意利用摩托车拖带李某。"考生在读到这里时,可能会想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11条规定,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直接依据这一条将张某的该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张某骑摩托车抢走行人李某的挎包”是一个抢夺的故意,“并且故意利用摩托车拖带李某”是另一种故意,即故意伤害的故意。李某实施了两种行为,并具有两种故意,应当构成两罪,数罪并罚。



  • 第3题:

    2、丁某盗窃了农民陈某的一个手提包,返现包里有大量现金和一把手枪。丁某将真情告诉崔某,并将手枪交给崔某保管,崔某将手枪藏在家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构成盗窃罪 B、丁某构成盗窃枪支罪 C、崔某构成窝藏罪 D、崔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A.A选项:根据《刑法》付26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本题中,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陈某存有大量现金的手提包,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该当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故A选项正确。#B.B选项:根据《刑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一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盗窃枪支罪。该罪的罪责刑事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对被盗枪支有明确的认知且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题中,丁并不明知是枪支而盗取,并不能认定丁构成盗窃枪支罪。故B选项错误。#C.C选项: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构成窝藏罪。由此可知,窝藏罪所针对的犯罪行为人。本题中,崔某为丁某所隐藏的是枪支,因此,崔某的行为不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因此C选项错误。#D.D选项:根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AD

  • 第4题:

    下列行为中,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是:( )
    A.在甲某的组织卖淫活动中,乙某被其聘请负责保安工作,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
    B.乙某等数人组织了一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其老乡甲某为其提供了住 房、交通工具以及大量物资
    C.某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信证明等方式,骗取市 某中学的信任,在签订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承包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 万元的物资
    D.王某明知张某、黄某等人组织了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天龙会”集团,而为其提供 大量物资资助的行为


    答案:C
    解析:
    所谓帮助行为的单独犯罪化,又称帮助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是指刑法将那些本应作为帮助犯处理的行为,单独规定为实行行为。之所以将帮助行为认定为实行行为,是为了从快、从重打击这些帮助行为。需要指出的是,什么样的帮助行为能够以实行行为来处理,即什么样的帮助行为能够单独作为犯罪行为处理,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A项,乙某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实行犯而非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B项,甲某成立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实行犯而非组织恐怖组织罪的帮助犯;D项,王某成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实行犯而非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帮助犯。
    总之,ABD三个选项由于都出现了“帮助行为的单独犯罪化问题”,因此都不能成立共同犯罪。至于C项,则应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这一点没有疑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C。

  • 第5题:


    沈某、丁某及韩某盗窃信用卡案


    2010年5月17日,沈某(男,1988年6月1日生)得知室友李某刚收到汇款5000元并存入了信用卡中。沈某当时正苦于没钱与女友去旅行,遂生歹念,欲偷走李某的信用卡并将5000元取走。为了避免李某怀疑自己是作案人,沈某找来其社会上的朋友丁某(男,1 989年10月10日生),怂恿丁某助其偷卡提钱,并约定事后五五分成,丁某同意。当晚,丁某找来韩某(男,1994年3月20日生),并把犯罪计划告诉韩某,以500元作为报酬成功诱使韩某代为实施犯罪行为,丁某将沈某预先准备的钥匙交给韩某并告知信用卡密码。第二天,韩某叫上其表弟黄某(男,1994年5月16日生)一起“办事”,让黄某望风。二人成功偷出信用卡后,韩某在提款机凭密码一次性取出5000元,卡内尚有余额1 150元。韩某将卡和钱交给丁某后得款500元。丁某得知卡内尚有余额,心想一不做二不休,首先将1 150元取走,之后再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又恶意透支了1000元,丁某将共计2150元私吞后,交给沈某2500元,丁某共得利41 50元。


    【问题】


    1.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应定何罪?


    2.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如果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为划分标准,丁某属于何种共同犯罪人?应当如何处罚?


    3.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其在犯罪中起何种作用?应当如何处罚?


    4.沈某对丁某多取的2150元是否同样负有刑事责任?如何计算沈某的犯罪数额?


    5.丁某恶意透支的行为如何认定?该行为与之前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罚?


    6.如果韩某在偷卡过程中看见宿舍管理员在巡视,因害怕被发现而慌张跑向出口,不料将管理员撞倒,造成管理员轻伤,对韩某该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7.如果沈某除上述行为外,还曾经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过一张信用卡,而丁某在明知该卡是沈某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仍加以使用,且数额较大,沈某和丁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8.如果韩某并未盗窃信用卡,而是捡到李某的信用卡后,猜对密码,支取了其中的5000元,则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盗窃罪。


    2.丁某的行为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如果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为划分标准,丁某属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3.黄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他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沈某对于丁某多取的2150元不负有刑事责任。沈某的犯罪数额为5000元。


    5.丁某恶意透支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应当认定为丁某个人的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行为,因此其他共犯对该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该犯罪应当与之前的犯罪数罪并罚。


    6.韩某的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7.沈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丁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8.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教唆犯仅仅是起意犯,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则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如果行为人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和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则从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