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甲的丈夫乙自1995年1月外出打工后一直下落不明,2001年经甲申请,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乙死亡。不久,甲、乙二人的女儿丙由丁合法收养。2003年甲与戊登记结婚。2005年乙突然回家,法院依法撤销了对其的死亡宣告。现乙主张与甲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丁,当初收养丙未经其同意,完全由甲一人作主,是无效的,主张解除此收养关系。
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因为: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死亡。当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尚未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撤销宣告原则上应具有溯及的效力,即等于从未为死亡宣告。但应同时保护善意人的利益。如其配偶已再婚,除非能证明其于再婚时明知被宣告人还存活,应承认再婚的效力;其未成年子女如已被他人合法收养,也不得单方要求解除此种收养关系。
第2题:
第3题:
1、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甲出现,向法院申请撤销了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第4题: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与丙结婚。一年后,丙死亡,同时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电话联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
A、视为自行恢复
B、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C、并未自行恢复
D、经乙同意自行恢复
第5题:
甲因在住所地失联6年,被宣告死亡。在被宣告死亡期间,甲在外地与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丙改嫁丁。后丁死亡,丁死亡半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甲后来返乡,得知其被宣告死亡后,丙将女儿送与他人收养。请回答如下问题:(1)甲被宣告死亡,其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2)甲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3)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丙之间的婚姻关系如何?为什么?(4)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能否主张收养无效从而要回女儿?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