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30日,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东营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20万元作为生产的流动资金。双方约定年利率为7%,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连本带息归还。但到了约定的时间,该公司未向王某付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系由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某公司(下称钻井公司)、香港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出资组成的中港合资经营企业。因该公司还款无望,王某便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股东(钻井公司和香港公司)诉至垦利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问:本案应如何处理?请分析理由。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款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