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0年11月11日晚,王洪涛之子王志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饭店所在警区的执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上前制止,并带王志到值班室处理,王志
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王志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王志的头部导致其死亡。
请问:
(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几种身份?
(2)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
(3)本案应由谁对王志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第1题:
王某驾车前往某饭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饭店停车场内。饭后欲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10元。”王某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
A.基于无因管理,王某须支付10元
B.基于合同关系,王某须支付10元
C.基于不当得利,王某须支付10元
D.无法律依据,王某无须支付10元
第2题:
第3题:
2015年3月2日晚,王某的儿子甲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当时其所在警区的执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去制止,并带甲到值班室处理,甲不昕劝阻,杨某遂对甲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甲的头部导致其不久后死亡。王某要求某市公安局赔偿,公安局认为应当有杨某赔偿。
第4题:
王某、李某和张某合伙开办一家饭店,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蔷薇饭店,王某为负责人,如果该饭店及其合伙人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是( )。
A.王某
B.王某、李某和张某
C.蔷薇饭店
D.李某和张某
第5题:
王某在甲饭店定了婚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甲饭店依照当地政府通告的要求,取消了王某的订单,王某与甲饭店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