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小王将邻居家的10000元现金偷回家中,经家人规劝,小王后悔,在邻居未发现时,又偷偷将该10000元现金放回原处。小王的行为是()。 ”相关问题
  • 第1题:

    小王与小卫是同村的邻居,2008年4月,小王向小卫借款4000元,并写了借条,言明2009年4月底之前还清。2009年7月,小卫向小王催要欠款,并请隔壁的小刘共同来劝说小王。在小卫出示借条时,小王将借条夺过撕毁,小卫将被撕借条夺回,并用胶水粘贴修补好,但借条上小王的签名已经模糊不清。小卫于2009年8月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返还借款,法院开庭时传唤证人小刘到庭作证,小刘以农忙为借口拒不到庭,而被告小王则在法庭上嘲笑和侮辱审判人员。法院经笔迹鉴定,确认破碎的借条上的字迹为小王所写,判决小王败诉。小王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小王找法庭原案审判员纠缠,并顺手将审判员桌上的该案案卷材料撕毁2页。问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A:小王撕毁借条的行为
    B:小刘拒绝作证的行为
    C:小王在法庭上侮辱审判人员的行为
    D:小王撕毁本案案卷材料的行为

    答案:A,B,D
    解析:
    【考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详解: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程序,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本案中,小王撕毁借条的行为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小刘拒绝作证的行为未引起妨害诉讼的结果;小王撕毁本案案卷材料的行为发生在诉讼结束以后,因此,这三个行为都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小王在法庭上侮辱审判人员的行为,构成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本题应选A、B、D项。

  • 第2题:

    共用题干
    小王今年17岁,父母离异,现父母均已再婚,小王一直由奶奶扶养长大。初中毕业后与叔叔合伙开了一家饭店,在一次车祸中,小王重伤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案例回答35~37题。

    如果小王跟随母亲一起生活,一次将邻居家的小孩打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能由小王赔偿
    B:只能由小王的母亲赔偿
    C:由小王的父亲和母亲共同赔偿
    D:在小王的母亲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由小王的父亲赔偿

    答案:D
    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离婚只能消除夫妻关系,不能消除父母子女的关系。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还是由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在男女双方离婚后,双方均具备亲自抚养、子女随一方共同生活的条件下,应当亲自行使抚养教育孩子的权利与义务,祖父母对小孩的抚养教育,仅是帮忙性质的抚助,绝不能替代父母任何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与教育。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伤害的,其父母都有义务对受损害方给予赔偿。如果父母已经离婚,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一般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责任确实有困难,可以与另一方共同承担责任。

  • 第3题:

    甲将他人的手提电脑(价值2万余元)偷回家,后经其父母规劝,又悄悄放回原处,其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正确

  • 第4题:

    在某个青少年网瘾治疗小组的结束阶段,组员小王不愿意接受小组即将结束的事实,在活动中对其他组员不理不睬,并出现因通宵上网而迟到的现象。为了让小王巩固已经改变了的行为,社会工作者应当()。

    A:与小王一起制订小组规范
    B:协助小王寻求家人和朋友的支持
    C:协助小王将认知转变成行为
    D:与小王成为好朋友

    答案:B
    解析:
    考点:小组工作结束阶段社会工作者的任务。

  • 第5题:

    小王将邻居家的10000元现金偷回家中,经家人规劝,小王后悔,在邻居未发现时,又偷偷将该10000元现金放回原处。小王的行为是()。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不作为犯罪处理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