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不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有()A..律师刘某明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编造的,仍向法院提交B.律师潘某向多个法院的院长、庭长写信,承诺介绍案件将提供中介费C.律师韩某的名片上印有“某法院经济庭前庭长”D.律师申某主动向当事人出具意见,论证一审判决错误应予改判

题目
下列行为不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有()

A..律师刘某明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编造的,仍向法院提交

B.律师潘某向多个法院的院长、庭长写信,承诺介绍案件将提供中介费

C.律师韩某的名片上印有“某法院经济庭前庭长”

D.律师申某主动向当事人出具意见,论证一审判决错误应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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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 A.律师申某主动向当事人出具意见,论证一审判决错误应予改判 B.律师沈某经请主办法官吃饭,了解所代理案件的案情 C.律师刘某没有通过年度考核,仍发布律师广告 D.律师韩某在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从事各种讼诉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正确答案:BCD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第5条第2款规定:“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 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故B当选。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2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1)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2)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 顿处罚期间的;(3)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1年的。因此,律师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当选。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l3条的规定,D项当选。选项A中,律师中某主动向当事人出具意见,论证一审判决错误应予改判,这是律师的权利,同时也是维护委托人利益,勤勉执业的表现,是符合律师行为规范的。

  • 第2题:

    最近36个月内( )的人不得申请财务顾问主办人资格。?

    A: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B:因执业行为违反自律规范
    C: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为规范
    D: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答案:A
    解析: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该具备的条件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4.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7.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8.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 第3题:

    最近36个月内(  )的人不得申请财务顾问主办人资格。

    A.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B.因执业行为违反自律规范
    C.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为规范
    D.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答案:A
    解析: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该具备的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4.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7.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8.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 第4题:

    周律师系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于2009年4月转至同城市乙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将其2009 年1月接的当事人魏某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带至乙所继续代理,周律师的行为是否合法?( ) A.合法,代理律师可以不因为其执业机构的变更而变更,市场经济中,这种竞争是合理的 B.合法,当事人有选择代理律师的自由,魏某爱选谁就选谁 C.不合法,名誉侵权案件是例外,其他案件可以 D.不合法,周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


    正确答案:D
    本题属于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行为规范的考点,关于律师转所的规定,根据《律师执业行为 规范(试行)》第38条规定,本题周律师,在转所之后继续为原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显然 违反了该条规定。该当事人魏某的委托是在2009年1月,当时周还在甲律师事务所执业,2009年4月周 转所之后,仍然继续代理,属于违法行为。

  • 第5题:

    (2019年)最近36个月内()的人不得申请财务顾问主办人资格。

    A.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B.因执业行为违反自律规范
    C.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为规范
    D.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答案:A
    解析: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该具备的条件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2.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4.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6.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7.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8.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