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如果数罪中被判处的有死刑或无期徒刑,则采用( )原则,只执行其中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A. ”相关问题
  • 第1题: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

    A.死刑立即执行;

    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无期徒刑;

    D.有期徒刑15年


    参考答案: C

  • 第2题:

    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  )。
    A.死刑立即执行
    B.死刑缓期2年执行
    C.无期徒刑
    D.有期徒刑15年


    答案:A
    解析:
    解析:考查要点是死刑的限制。根据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注意,对于未成年人的限制条件是“犯罪时”,对怀孕的妇女的限制条件是“审判的时候”。而犯罪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一定是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所以,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 第3题:

    数罪并罚时,适用吸收原则的情形有()

    A.对数罪中包含着死刑和其他主刑的,执行一个死刑

    B.对于数罪中包含着无期徒刑和其他主刑的,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C.对数罪中包含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只执行有期徒刑

    D.驱逐出境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吸收其他附加刑


    对数罪中包含着死刑和其他主刑的,执行一个死刑;对于数罪中包含着无期徒刑和其他主刑的,执行一个无期徒刑;对数罪中包含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只执行有期徒刑;对数罪判处的附加刑中有没收全部财产、驱逐出境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吸收其他附加刑

  • 第4题:

    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  )。
    A.死刑立即执行
    B.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C.无期徒刑
    D.有期徒刑15年


    答案:A
    解析:
    这是一道很具迷惑性的试题,请考生注意认真审题。注意《刑法》第49条的表述是“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理解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审判时”不同于“犯罪时”,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是否适用死刑,应当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例如,某乙与其婆婆长期不合,1998年1月用砒霜毒死其婆婆,当时已有3个月身孕,后产下一子。1998年10月,其罪行败露,被依法逮捕,对某乙可否适用死刑?可以!如果在其尚未分娩前罪行就已败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则不得对其适用死刑。
    (2)对“审判时”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审判期间,也包括审判前被羁押期间。
    (3)在羁押或者受审期间,不应当为了判处死刑而对她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或者自然流产的,仍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也不能适用死刑。例如,某女与人通奸,欲达到结婚的目的,杀死其夫,被从重从快判处死刑。审判法院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核准死刑过程中发现其已有身孕5个月,于是为其做了人工流产手术,仍维持原判。该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不正确。这一知识点既可单独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也可以在案例题中出现,考试时应当考虑案例题中是否涉及该知识点。

  • 第5题:

    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吸收原则主要适用于()。

    A.对数罪判处的附加刑中有没收全部财产、驱逐出境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吸收其他附加刑

    B.对于数罪中包含着无期徒刑和其他主刑的,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C.对数罪中包含着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只执行有期徒刑

    D.对数罪中包含着死刑和其他主刑的,执行一个死刑


    我国刑法确立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数罪并罚的综合原则。 (1)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考虑到限制加重原则的基本精神,虽然刑法总则规定“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数在内,但此处不应包括本数。 (2) 决定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吸收原则。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生命既不存在,其他以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刑罚也就不存在执行的可能。因此,一人犯数罪,有宣告死刑的,只执行一个死刑,不再执行其他主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的刑罚,一个人的终身自由被剥夺,也就不可能再执行其他自由刑刑种。 (3) 判决宣告的数个刑罚中有附加刑的,一般采用并科原则。但数个附加刑中既有没收财产,又有罚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如果是没收一部分的,则采用并科原则,如果没收全部财产的,则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没收财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