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某,女,27岁。曾于2005年12月到2008年1月先后拐骗少女三人,分别卖给某县农民陈某等为妻.获款共4100元。2008年12月,肖某又在西安旅社以骗术拐卖了一少女杨某到某县卖给农民官某为妻。此案案发后,某县公安局派出人员侦查,侦查终结于2009年1月17日,并将结果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09年2月10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7 日某县人民法院以拐卖人口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5年。人民检察院认为县法院量刑过轻提起抗诉,经某地区二审改判肖某拐卖人口罪有期徒刑7年。
问:
此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如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