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驾面包车给某小学送货,车入校园后,陆某想把车停在操场边,但此时刹车和方向盘突然失灵,面包车撞向校园里正在操场上做游戏的一群小学生,此时在操场附近工地干活的齐某看到这一情况,为使孩子们免遭不幸,齐某一面高喊:“小朋友快跑!”一面赶紧爬上一辆重型卡车拦截陆某的面包车,结果两车相撞,造成陆某轻伤,面包车车头受损,学生无一伤亡。请问: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题目

陆某驾面包车给某小学送货,车入校园后,陆某想把车停在操场边,但此时刹车和方向盘突然失灵,面包车撞向校园里正在操场上做游戏的一群小学生,此时在操场附近工地干活的齐某看到这一情况,为使孩子们免遭不幸,齐某一面高喊:“小朋友快跑!”一面赶紧爬上一辆重型卡车拦截陆某的面包车,结果两车相撞,造成陆某轻伤,面包车车头受损,学生无一伤亡。

请问:

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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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
    请回答第题。(2014年)


    关于事实三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虽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等人的行为仍触犯爆炸罪
    B.触犯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只有一个,属于想象竞合
    C.爆炸行为亦可成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
    D.对事实三应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爆炸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 A项,将爆炸物置于储蓄所门口(公共场所),本身就是对公共安全的具体侵犯,即使引爆之时恰好没有多人在场,也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罪。即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能用偶然的结果否定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故A项正确,当选。
    B项,郑某等人只实施了一个爆炸行为,同时触犯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成立想象竞合犯。故B项正确,当选。
    C项,郑某等人的爆炸行为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故C项正确,当选。
    D项,郑某等人用爆炸的方法杀死、重伤押运员,破坏他人对现金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的行为,满足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最终基于《刑法》第263条结果加重犯的特别规定,应该按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来处理。故D项正确,当选。

  • 第2题:

    共用题干
    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请回答第86—88题。

    关于事实二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
    B:对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与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作相同理解
    C:郑某等人在利用面包车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D:郑某等人事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答案:A,B,C,D
    解析:
    “抢劫致人死亡”,既包括行为人的暴力等行为过失致人死亡,也包括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杀害他人后立即劫取财物”的情形属于“抢劫致人死亡”。郑某的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但属于结果加重犯,应以抢劫罪定罪论处。ACD正确。如果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由于郑某先实施故意杀害车主的行为,又将其面包车据为己有,两个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如果否认死者占有,则该面包车属于遗忘物,将其据为己有的行为成立侵占罪而非盗窃罪。B正确。应选ABCD。


    根据《刑法》相关理论,ABCD均正确。


    郑某等人的行为客观上对押款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周边的财产安全都造成了现实威胁,已经满足爆炸罪的构成要件。同时,郑某等人明知该行为可能导致押款人员死亡结果发生而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系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想象竞合。其爆炸的目的在于抢劫财物,爆炸行为与抢劫行为构成牵连犯,爆炸行为为手段行为,抢劫行为为目的行为,应当从一重罪即抢劫罪论处。郑某等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押运人员死亡和重伤结果的发生,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因此,ABCD均正确。

  • 第3题:

    2015年2月18日,某公司老板刘某和其朋友在酒吧就餐后表示:“别开车,酒驾已入刑,咱还是请代驾把车开回去吧。”刘某找代驾的行为体现法的哪项作用( )

    A.法的指引
    B.法的评价
    C.法的预测
    D.法的强制

    答案:A
    解析:
    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的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评价作用,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预测作用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强制作用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教育作用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题干中刘某和其朋友最终请代驾的行为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因此选择A项。

  • 第4题:

    陆某驾驶一辆无人售票公交车从起点站出发行驶,当车行驶至市区某站时,张某上来乘车。因张某站在车前门第二台阶处影响到乘客上车,陆某遂叫张往车厢内走,但张未予理睬。车行驶至下一站,陆某再次要求张往里走,张不但不听从劝告,反以陆某出言不逊为由,挥拳殴打正在行驶中的陆某,击中陆某的脸部。陆某被殴打后,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抬腿踢向张,并动手殴打张。这时公交车偏离行驶路线,撞倒一辆骑自行车者,撞坏一辆出租车,撞毁附近住宅小区的一段围墙,造成骑自行车的人当场死亡。如何认定陆某的行为?( )
    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
    C.交通肇事罪
    D.危险驾驶罪


    答案:A
    解析:
    公交车司机陆某在车辆行驶中,擅离职守,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第5题:

    共用题干
    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请回答第86—88题。

    关于事实三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虽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等人的行为仍触犯爆炸罪
    B:触犯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只有一个,属于想象竞合
    C:爆炸行为亦可成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
    D:对事实三应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

    答案:A,B,C,D
    解析:
    “抢劫致人死亡”,既包括行为人的暴力等行为过失致人死亡,也包括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杀害他人后立即劫取财物”的情形属于“抢劫致人死亡”。郑某的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但属于结果加重犯,应以抢劫罪定罪论处。ACD正确。如果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由于郑某先实施故意杀害车主的行为,又将其面包车据为己有,两个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如果否认死者占有,则该面包车属于遗忘物,将其据为己有的行为成立侵占罪而非盗窃罪。B正确。应选ABCD。


    根据《刑法》相关理论,ABCD均正确。


    郑某等人的行为客观上对押款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周边的财产安全都造成了现实威胁,已经满足爆炸罪的构成要件。同时,郑某等人明知该行为可能导致押款人员死亡结果发生而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系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想象竞合。其爆炸的目的在于抢劫财物,爆炸行为与抢劫行为构成牵连犯,爆炸行为为手段行为,抢劫行为为目的行为,应当从一重罪即抢劫罪论处。郑某等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押运人员死亡和重伤结果的发生,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因此,ABCD均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