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该案应如何处理?( )A.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B.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C.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D.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

题目

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该案应如何处理?( )

A.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

B.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

C.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

D.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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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情形中,哪些行为构成侵占罪()

    A.金某在马路上捡到一个钱包.打开后发现里面有1000多美元,遂据为己有。后失主多次登报寻包,金某看到后均未理睬

    B.旅客离开宾馆时将装有数万元现金的密码箱遗忘在房间中,被服务员发现后藏起来私吞。后来旅客回来寻找,服务员害怕被告发,主动归还

    C.王某在出差前将电脑放在邻居钱某家,钱某擅自将电脑变卖,私吞钱款。王某回家后,钱某谎称电脑被盗

    D.白某在饭店吃饭,离开时将手提电脑遗忘在饭桌上,被店主藏匿。白某发现后回来寻找。店主谎称没有发现,拒不交出


    参考答案:A, C, D

  • 第2题:

    胡某绑架了其朋友金某的儿子,要求其交付赎金100万元。后又念及自己与金某是多年的好友,且金某多次在物质上帮助过自己,觉得这样做良心不安,于是将金某的儿子送回了金家,则胡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犯罪预备

    答案:C
    解析:
    【考点】犯罪形态。详解:绑架罪以控制人质为既遂,是否提出勒索要求或者是否勒索到财物,不影响犯罪的既遂。本案中,胡某已经控制了金某的儿子,并向其家属提出了勒索要求,已经构成绑架罪既遂。其后良心发现送回金某之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悔过表现,属于量刑时的酌定情节。

  • 第3题:

    金某某通过应聘方式进入某广告公司(某实业公司的子公司)工作,职务为总经理,任职起始时间为2001年3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3月5日,金某某领到工资1000元,4月、5月、6月三个月金某某的月工资为2000元,7月5日,金某某领到工资3000元。期间,某广告公司还向金某某发放过加班奖金9000元。7月6日,某广告公司内部发生打架事件,7月9日,某广告公司董事长宣布免去金某某的总经理职务,公司停业整顿。对此,某广告公司对此有有关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证据,但该会议记录上没有董事的签名。7月30日,某实业公司书面通知金某某,告知因某广告公司目前内部整顿,故决定原有试用期人员暂不留用,待整顿结束后重新考虑是否录用。金某某遂停止到公司上班,并于同年8月22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某广告公司支付其创业期间的加班工资5000元、其为公司创利70万元的30%的分成2l万元,以及因辞退而应给付的三个月的工资计9000元(每月3000元)。 金某作为某广告公司的总经理,某广告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与一般职员是否相同?


    正确答案:金某某受聘担任用人单位某广告公司的总经理,某广告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与一般职员有不相同之处,既除了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 第4题:

    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不治死亡,问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正确答案:应负刑事责任。

  • 第5题:

    男青年金某与女青年兰某曾谈过恋爱,后因兰母反对而分手。一次舞会上两人重逢,聊了许久。舞会结束后,金某请兰某去自己的宿舍坐坐,兰某同意。在金某宿舍中,两人紧挨在一起坐着,金某对兰某有搂抱动作,兰某未拒绝。进而金某将兰某推倒在床上,两个发生了性关系。当晚12点多钟,兰某回到家中,其母见其神色不对,经追问,得知事情经过。经母亲劝说,兰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声称金某强奸了自己。案发后,公安机关讯问了犯罪嫌疑人金某,金某承认了两人发生了性关系,但否认是强奸。公安机关认为金某不老实,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终于得到了犯罪嫌疑人金某承认强奸的供述,但金某拒绝在讯问笔录上签字。三天后,预审人员要求金某在笔录上补签名,金某被迫补签。问:本案中所取得的被告人供述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


    正确答案: 审查判断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是否合法。本案中被告人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形下获取的,收集证据的方法违法,因而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 第6题:

    金某、杨某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金某被当场抓获,杨某逃跑。之后,金某因涉嫌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王某提出会见申请。下列属于公安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情形是()。

    • A、金某曾表露出想找人帮忙作伪证
    • B、金某有逃跑的迹象
    • C、杨某在逃,尚未抓获归案
    • D、金某父亲与本案有牵连,已经逃跑

    正确答案:A,B,D

  • 第7题:

    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吴某,在承租期内,未经吴某同意将房屋出售给金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房屋所有权归吴某
    • B、丁某有权让吴某搬离该房屋
    • C、吴某有权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 D、金某无权让吴某搬离该房屋

    正确答案:D

  • 第8题:

    单选题
    郭某大学毕业后到一公司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郭某向公司保证5年之内不离开公司,如调动则需支付公司违约金1万元,公司分配郭某住房一套。3年后郭某准备赴国外自费留学,答应公司学习结束后再回来。公司提出郭某如果回来保证接收,但现在郭某提前解除合同,郭某需支付违约金,退出房屋。郭某不同意,双方遂起纠纷。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郭某应支付违约金和退出房屋

    B

    郭某无须支付违约金

    C

    缔结合同和解除合同都是郭某的自由,所以郭某无须支付违约金,只须退出房屋

    D

    郭某无须支付违约金1万元,也无须退出房屋


    正确答案: B
    解析: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可知A选项正确。

  • 第9题:

    问答题
    金某某通过应聘方式进入某广告公司(某实业公司的子公司)工作,职务为总经理,任职起始时间为2001年3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3月5日,金某某领到工资1000元,4月、5月、6月三个月金某某的月工资为2000元,7月5日,金某某领到工资3000元。期间,某广告公司还向金某某发放过加班奖金9000元。7月6日,某广告公司内部发生打架事件,7月9日,某广告公司董事长宣布免去金某某的总经理职务,公司停业整顿。对此,某广告公司对此有有关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证据,但该会议记录上没有董事的签名。7月30日,某实业公司书面通知金某某,告知因某广告公司目前内部整顿,故决定原有试用期人员暂不留用,待整顿结束后重新考虑是否录用。金某某遂停止到公司上班,并于同年8月22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某广告公司支付其创业期间的加班工资5000元、其为公司创利70万元的30%的分成2l万元,以及因辞退而应给付的三个月的工资计9000元(每月3000元)。 金某与某广告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其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金某与某广告公司尽管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此案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应当受法律的保护。《劳动法》虽然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劳动合同关系依然成立。此案中,金某某与某广告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其在广告公司已经工作了4个月,足以说明他们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故这种关系应当受劳动法的保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金某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原由其妹继承的2间房屋已卖给了张某,对这2间房屋,()
    A

    金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该房屋

    B

    金某有权要求金妹返还该房屋

    C

    应该返还金某,但金某退款给张某

    D

    金妹把房屋款返还金某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江某大学毕业后到一公司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江某向公司保证5年之内不离开公司,如.调动则需支付公司违约金1万元,公司分配江某住房一套。3年后江某准备赴国外自费留学,答应公司学习结束后再回来。公司提出江某如果回来保证接收,但现在江某提前解除合同,江某需支付违约金,退出房屋。江某不同意,双方遂起纠纷。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

    江某无须支付违约金1万元,也无须退出房屋

    B

    江某无须支付违约金

    C

    江某应退出房屋

    D

    江某应支付违约金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关于本案,下列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
    A

    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

    B

    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

    C

    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

    D

    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

    E

    广告公司应赔礼道歉


    正确答案: C,B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题中广告公司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但是这并不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因为广告公司此举并没有贬损金某的人格。该行为侵犯了金某的财产权,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故也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广告公司使用金某的不动产做广告的行为是属于使用他人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支付费用

  • 第13题:

    金某祖上为清朝八旗贵胄,家中有一块祖传清代玉佩。当地恶霸孟某甚是喜爱,多次上门求购,均被金某拒绝。2015年2月1日,孟某手下曹某带着二十名小弟再次来到金某家中,扬言:“三日内不将玉佩卖给孟某,小心金某在某高中上学的女儿”。金某心生恐惧,次日主动以5万元出售给不知情的孟某。2017年3月2日,女儿留学德国,金某再无后顾之忧,于3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经查,玉佩实为赝品,市值仅300元,金某对此不知情。孟某此时方知自己购买的玉佩乃赝品。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孟某不知曹某胁迫金某一事,金某无权请求撤销与孟某的玉佩买卖合同

    B.孟某基于金某欺诈为由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

    C.金某基于受胁迫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的权利因超过1年除斥期间而不予支持

    D.孟某基于重大误解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的权利至2017年6月10日届满

    答案:D
    解析:
    A 项考查第三人的胁迫。根据《民法总则》第 150 条的规定,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可知,无论孟某是否知道曹某对金某实施胁迫一事,均不影响金某请求撤销与孟某的买卖合同。故 A 项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欺诈和重大误解的区别。根据《民通意见》第 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同时,根据《民通意见》第 71 条的规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据此可知,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别用一句话来概括:知假卖假构成欺诈,不知假卖假构成重大误解。本题中, 金某不知祖传玉佩为赝品,属于重大误解,而非欺诈。故 B 项错误,不当选。 C.项考查胁迫的除斥期间。根据《民法总则》第 152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2)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本题中,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为 2017 年 3?月 2 日,从此时开始起算 1 年除斥期间,撤销权的行权除斥期间至 2018 年 3 月 2 日。因此,法院应支持金某的撤销权。故C 项错误,不当选。 D.项考查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根据《民法总则》第 152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3 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本题中,孟某2017 年 3 月 10?日方知玉佩为赝品,除斥期间为 3 个月,即至 2017 年 6 月 10 日届满。故 D 项正确,当选。

  • 第14题:

    案情:
    金某为了结婚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委托“玫瑰家园”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双方约定采用金某提供的设计图案进行装修,并签订书面合同。装修公司进行装修不久之后,金某的妻子温某不喜欢此设计,要求按自己的风格进行装修,金某不敢违背其意,遂单方面要求装修公司按照温某的要求进行装修,装修公司表示反对。金某在“馨香之家”家具厂订购了一套家具,约定金某于5月1日上门取货。因金某陪妻子温某看电影,忘记在5月1日取货,家具厂也没有送货。当天夜晚,因家具厂工作人员在仓库内乱扔烟头,导致仓库失火,库存家具全部被烧毁,其中包括金某订购的家具。
    结婚后不久,温某在妇产医院剖腹生子,取名小宝。人贩子王某趁值班护士睡觉之际将小宝偷走,后被警方抓获,但孩子并没有找到。金某和温某经常为孩子的事情而争吵,由于金某性格暴躁,在一次争吵中出手殴打温某,将其鼻梁骨打断,为此花去1500元医药费。温某起诉金某赔偿医药费1500元,精神损失2001元,但念及多年的夫妻感情,未提出离婚请求。此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协议离婚,并且约定:“金某向陈某借的5万元由金某归还,房屋也归金某所有。”后经查,金某向陈某所借之款项全部用于房屋的装修。离婚后,金某将该房屋出租给周某,周某人住时正值酷暑季节,周某经过金某的同意,买了一部新空调安装在卧室。
    问题:
    1.金某是否有权单方面要求装修公司改变装修风格?装修公司有何权利?
    2.金某与“馨香之家”家具厂之间买卖合同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3.对于小宝在医院被偷走的损害,责任应如何承担?
    4.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温某的起诉?
    5.对金某向陈某所借的5万元,陈某是否有权请求温某偿还?
    6.租赁期间届满时,周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金某有权单方面要求装修公司改变装修风格。
    装修公司有权请求金某赔偿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258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享有任意变更权,故金某有权单方面要求装修公司改变装修风格。装修公司有权请求金某赔偿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失。
    2.应该由家具厂承担。
    因为金某和家具厂的买卖合同属于种类物买卖,尚未特定化,故风险尚未发生转移。《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金某、温某有权请求妇产医院承担违约责任;也有权向王某主张侵权责任,请求王某承担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无力赔偿的部分,还可以要求妇产医院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护士睡觉致使小宝被王某偷走,说明妇产医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实施家庭暴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夫妻离婚为前提条件,不起诉离婚或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也就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5.陈某有权请求温某偿还,温某偿还后可以向金某追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6.周某经过金某的同意购买并安装空调,属于对房屋的装修范畴。安装的空调不会发生附和问题。对于购买并安装空调费用的承担,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由承租人周某承担。《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1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15题:

    金某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原由其妹继承的2间房屋已卖给了张某,对这2间房屋,()

    • A、金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该房屋
    • B、金某有权要求金妹返还该房屋
    • C、应该返还金某,但金某退款给张某
    • D、金妹把房屋款返还金某

    正确答案:D

  • 第16题:

    民警蔡某在追捕一名持**驾车逃离的杀人犯时,遇到了市民金某开车路过。关于本案,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蔡某可以优先使用金某的汽车
    • B、蔡某使用后应当及时向金某归还汽车
    • C、蔡某所在的公安机关应当向金某支付适当的费用
    • D、如果使用车辆造成了损失,应由蔡某所在的公安机关予以补偿

    正确答案:D

  • 第17题:

    民警金某在抓捕盗窃犯罪嫌疑人林某时,目睹了其持刀拒捕并逃跑的经过。审判时,控辩双方对金某的证言有异议,如果人民法院通知金某出庭作证,金某可以出庭作证,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8题:

    金某绑架了其朋友金某的儿子,要求其交付赎金100万。后又念及自己与金某是多年的朋友,且金某多次在物质上帮助过自己,觉得这样做良心不安,于是将金某的儿子送回了金家。则金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中止
    • B、犯罪未遂
    • C、犯罪既遂
    • D、犯罪预备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金某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获得教师资格证后在某市重点高中任教,后因患有癌症去世,其刚师范毕业的儿子与校方协商,由其持有金某的资格证在校任教,则关于金某儿子持有金某的资格证任教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金某儿子子承父业,其持证任教的做法合法
    • B、金某儿子持金某的资格证任教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 C、金某死后其资格证应当予以撤销,金某儿子持证任教的行为违法
    • D、金某死后其资格证应当予以注销,金某儿子持证任教的行为违法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问答题
    金某某通过应聘方式进入某广告公司(某实业公司的子公司)工作,职务为总经理,任职起始时间为2001年3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3月5日,金某某领到工资1000元,4月、5月、6月三个月金某某的月工资为2000元,7月5日,金某某领到工资3000元。期间,某广告公司还向金某某发放过加班奖金9000元。7月6日,某广告公司内部发生打架事件,7月9日,某广告公司董事长宣布免去金某某的总经理职务,公司停业整顿。对此,某广告公司对此有有关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证据,但该会议记录上没有董事的签名。7月30日,某实业公司书面通知金某某,告知因某广告公司目前内部整顿,故决定原有试用期人员暂不留用,待整顿结束后重新考虑是否录用。金某某遂停止到公司上班,并于同年8月22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某广告公司支付其创业期间的加班工资5000元、其为公司创利70万元的30%的分成2l万元,以及因辞退而应给付的三个月的工资计9000元(每月3000元)。 此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此案?

    正确答案: 此案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法》79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应当受理此案,如果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仲裁是起诉的前置程序,不经过仲裁不能提起诉讼。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杨某与宋某于2007年11月来到云南边境某地.在街上认识少妇龚某(另案处理),要求龚某帮助联系购买毒品。当晚龚某将缅甸贩毒分子金某领入自己家中,金某与杨某、宋某密谈毒品生意.约定由金某将鸦片带入我国境内一小河边交货取钱。当龚某与金某出境拿货时,杨某与宋某从龚某家偷拿了一把铁锤来到约定地点等候。晚上9时许,金某把货带到并弯腰清点货数,杨某乘机用铁锤向金某头部击了一锤.金某被打后逃跑。而杨某与宋某抢得毒品后,在携带毒品准备贩卖过程中被抓获。金某被诊断为轻度脑震荡。  问:对杨某与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不治死亡,问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正确答案: 应负刑事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金某绑架了其朋友金某的儿子,要求其交付赎金100万。后又念及自己与金某是多年的朋友,且金某多次在物质上帮助过自己,觉得这样做良心不安,于是将金某的儿子送回了金家。则金某的行为属于
    A

    犯罪中止

    B

    犯罪未遂

    C

    犯罪既遂

    D

    犯罪预备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金某的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中止。
    《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通说,绑架罪以控制人质为既遂,是否提出勒索要求或是否勒索到财物,不影响犯罪的既遂。本案中,金某已经控制了金某的儿子,并向其家属提出了勒索要求,已经构成绑架罪既遂。犯罪中止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时间条件,即犯罪中止必须出现在犯罪过程当中,否则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犯罪一旦既遂,便没有中止可言。故本题答案是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