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 5 月王某开办了一电器修理部,并在区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在区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2010 年 6 月正式开业。7 月 24 日,区国税局直属税务所进行例行检查,发现王某发票存在缺少存根联、存根联被涂改等情形,于是扣留发票带回税务所进一步检查。7 月 28 日,该税务所根据其自行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做出处理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3000 元。王某不服,以发票存根联被其儿子撕毁、乱画、但并未偷税为由,8 月 4 日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接到其递交的复议申请后,认为税务所有执

题目
2010 年 5 月王某开办了一电器修理部,并在区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在区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2010 年 6 月正式开业。7 月 24 日,区国税局直属税务所进行例行检查,发现王某发票存在缺少存根联、存根联被涂改等情形,于是扣留发票带回税务所进一步检查。7 月 28 日,该税务所根据其自行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做出处理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3000 元。王某不服,以发票存根联被其儿子撕毁、乱画、但并未偷税为由,8 月 4 日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接到其递交的复议申请后,认为税务所有执法权,因此,应由其直接的上一级国税局受理复议。8 月 10 日市国税局以自己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问题:本案中市国税局接到复议申请后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1)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 5 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市国税局的审查期限超过法律规定时间;

(2)税务所属于区国税局的派出机构。虽然对于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复议,但对于符合复议法规定,应予受理而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哪个复议机关提出。市国税局未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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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税务所2008年8月15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发现,本辖区内A饭店(系私营企业)自2008年5月10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该饭店应纳未纳税款1500元,税务所于8月18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A饭店8月20日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2)补缴税款、加收滞金,并处不缴税款1倍,即1500元的罚款。 要求:本处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1)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 第2题:

    定期定额纳税户广林酒店的老板王某,2010 年 1 月,将酒店承包给李某经营,李某每月向甲某交承包费 3000 元,有关承包经营事项,王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 2010 年 1 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10 年 5 月 20 日税务所找到王某,责令其在 5 月 31 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 10000 元,责令期限已过,王某仍未缴纳税款,6 月 1 日经主管税务机关中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广林酒店已经在 5 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王某的小汽车一辆,6 月 10 日小汽车以 150,000 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 10000 元、罚款 20000 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 10000 元后,剩余款项于 6 月 20 日退还王某。王某不服,于 6 月 25 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中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

    是否可以扣押并拍卖王某的小汽车?

    答案:
    解析:
    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并拍卖王某的小汽车。本案中广林酒店已经关门停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王某的小汽车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 第3题:

    京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于 2010 年 8 月 8 日领取营业执照。2010 年 10 月 10 日,该事业单位辖区的主管税务所在对其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据此,税务所在 10 月 11 日作出责令该单位 10 月 13 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 500 元罚款的决定。

    该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该决定有效。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该单位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办理税务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

  • 第4题:

    2010 年 7 月,王珍在宝康县工商局办理了临时营业执照从事服装经营,但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9 月,被宝康县税务所查处,核定应缴纳税款 300 元,限其于次日缴清税款。王珍在限期内未缴纳税款,对核定的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所不听其申辩,直接扣押了其价值 400 元的一件服装。扣押后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将服装以 300 元的价格销售给内部职工,用以抵缴税款。

    请分析宝康县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无不妥?

    答案:
    解析:
    ①对于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能拍卖或变卖货物抵税;②应依法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变卖应依法定程序,由依法成立的商业机构销售,而不能自行降价销售给职工。③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税务所未听取王珍的申辩。

  • 第5题:

    某基层税务所 2010 年8月 15 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大众饭店(系私营企业)自 2010 年 5 月 10 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该饭店应纳未纳税款 1500 元,税务所于6月 18 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大众饭店8月 20 日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 500 元罚款。(2)补缴税款、加收滞金,并处不缴税款 1 倍,即 1500 元的罚款。

    本处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本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60 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
    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64 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74 条的有关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 2000 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 第6题:

    某税务所查实王某伪造税务登记证,该税务所应对王某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正确答案:错误

  • 第7题:

    某税务所2001年6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为民服装厂(系个体)开业近两个月尚未办理税务登记。6月14日,该税务所对为民服装厂进行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2001年4月24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4月26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6月16日作出责令为民服装厂于6月23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 这个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这个处理决定有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8题:

    案情:某税务所在2001年6月12日实施检查中,发现星星商店(个体)2001年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据此,该税务所于2001年6月13日作出责令星星商店必须在2001年6月20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的决定。 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处理决定无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规定。"
    星星商店自2001年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到2001年6月13日还不到30日,尚未违反上述规定,因此,税务所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 第9题:

    问答题
    某县国税局中心税务所2001年8月5接到举报,反映所管辖的东方红砖厂多年偷税问题。税务所接到举报后,对该厂纳税情况进行案头审查,该厂是集体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995年3月份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档案资料反映,该企业自1995年6月-2001年7月共缴纳增值税10万元。 2001年8月6日,税务所派2名稽查人员到该企业检查,当稽查人员出示合法手续后,厂长李某借会计不在家多次拒绝检查,税务所对其拒绝检查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之后接受检查。税务所对该厂1995年开业以来至2001年7月纳税情况进经检查,经查发现: 1、1995年3月采取开大头小尾发票手段,少缴增值税2000元; 2、1997年3月采取虚假申报手段,少缴增值税5000元; 3、2001年5月因企业计算错误等失误,少缴增值税3000元; 4、2001年6月采取销售不入帐手段,少缴增值税2万元; 5、2001年6月赊销砖50万块,每块砖0.212元,没有记帐。 稽查人员考虑到问题的严重,检查过程中该厂又不积极配合,随即请示县局,经县局局长批准,查封库存砖,价值6万元。税务人员拟对该厂做如下处理: 1、对少缴增值税行为均按偷税处理。 2、对企业拒绝接受税务检查行为处以定额罚款3000元。 3、对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行为处以定额罚款1000元。 该厂是否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说明理由。(假定偷税额、应纳税额按照本题检查期间提供的有关数据计算)

    正确答案: 对该厂应移送,该厂已构成偷税罪,该厂已缴税额10万元,偷税33000元,偷税额占应纳税额比例为33,000/(100,000+33,000)=24.81%(10%以上30%以下),且偷税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刑法》第201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王某自2008年12月起从事自行车配件加工,已申请取得个体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2009年3月,某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举报对其进行查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因本案系举报案件,故未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并于4月14日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王某应纳增值税2000元,滞纳金若干元。4月17日,稽查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未缴的增值税处三倍的罚款。罚款6000元,并责成王某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稽查局工作人员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王某拒绝签收,工作人员依法将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王某认为税款核定有问题,并于4月26日缴纳2000元税款、滞纳金若干元后申请行政复议。县国税局认为王某未缴纳罚款,决定不予受理其行政议。因王某逾期仍未缴纳上述罚款,8月28日,县税务局局长签字后,稽查局扣押了王某部分配件及王某自用的电瓶车一辆。县国税局是否应当受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正确答案: 应当依法受理王某的复议申请。对于纳税争议,只要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后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无须缴纳罚款。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某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于2001年4月8日领取营业执照。2001年6月10日,该事业单位辖区的主管税务所在对其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据此,税务所在6月11日作出责令该事业单位6月13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 该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该决定有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该单位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办理税务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某税务所2001年6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为民服装厂(系个体)开业近两个月尚未办理税务登记。6月14日,该税务所对为民服装厂进行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2001年4月24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4月26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6月16日作出责令为民服装厂于6月23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 这个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这个处理决定有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税务所进行例行检查,发现王某发票存在缺少存根联、存根联被涂改等情形,于是扣留发票带回税务所进一步检查。7月 28日,该税务所根据其自行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做出处理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3000 元。王某不服,以发票存根联被其儿子撕毁、乱画、但并未偷税为由,8月 4日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接到其递交的复议申请后,认为税务所有执法权,因此,应由其直接的上一级国税局受理复议。8月 10日市国税局以自己无管辖权为由, 裁定不予受理。

    本案中市国税局接到复议申请后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解析:
    市国税局的处理不合法
    (1)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 5 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市国税局的审查期限超过法律规定时间。
    (2)税务所属于区国税局的派出机构。虽然对于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复议,但对于符合复议法规定,应予受理而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哪个复议机关提出。市国税局未履行告知义务。

  • 第14题:

    某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于 2010年4月8 日领取营业执照。2010年6月 10日,该事业单位辖区的主管税务所在对其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据此,税务所在6月 11日作出责令该单位6月 13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 500元罚款的决定。

    该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该决定有效。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2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该单位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办理税务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

  • 第15题:

    某税务所在 2010 年 6 月 12 日实施检查中,发现某个体商店 2010 年 5 月 20 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据此,该税务所于 2010 年 6 月 13 日作出责令该商店必须在 2010年 6 月 20 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将按《税收征管法》处以罚款的决定。

    问题: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本处理决定无效。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
    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该商店自 2010 年 5 月 20 日领取营业执照到 2010 年 6 月 13 日还不到 30 日,尚未违反上述规定。因此,税务所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 第16题:

    2010 年 7 月,王珍在宝康县工商局办理了临时营业执照从事服装经营,但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9 月,被宝康县税务所查处,核定应缴纳税款 300 元,限其于次日缴清税款。王珍在限期内未缴纳税款,对核定的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所不听其申辩,直接扣押了其价值 400 元的一件服装。扣押后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将服装以 300 元的价格销售给内部职工,用以抵缴税款。

    对王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对王珍未办税务登记的行为,税务所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提请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第17题:

    共用题干
    某企业2010年3月15日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之后设置了账簿,进行会计核算。2012年12月份,该企业财务人员感到自身账簿核算很不规范,容易被查出问题,便将开业以来的账簿及发票自行进行了销毁,后被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受到严厉的处罚。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纳税人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的保存期一般为()。
    A:1年
    B:3年
    C:5年
    D:7年

    答案:C
    解析:
    一般的纳税人应根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税收征管法的要求,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扣缴义务人应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它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不设总账。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当企业账簿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造销毁清册,报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然后在其监督下销毁。

  • 第18题:

    某县国税局中心税务所2001年8月5接到举报,反映所管辖的东方红砖厂多年偷税问题。税务所接到举报后,对该厂纳税情况进行案头审查,该厂是集体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995年3月份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档案资料反映,该企业自1995年6月-2001年7月共缴纳增值税10万元。 2001年8月6日,税务所派2名稽查人员到该企业检查,当稽查人员出示合法手续后,厂长李某借会计不在家多次拒绝检查,税务所对其拒绝检查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之后接受检查。税务所对该厂1995年开业以来至2001年7月纳税情况进经检查,经查发现: 1、1995年3月采取开大头小尾发票手段,少缴增值税2000元; 2、1997年3月采取虚假申报手段,少缴增值税5000元; 3、2001年5月因企业计算错误等失误,少缴增值税3000元; 4、2001年6月采取销售不入帐手段,少缴增值税2万元; 5、2001年6月赊销砖50万块,每块砖0.212元,没有记帐。 稽查人员考虑到问题的严重,检查过程中该厂又不积极配合,随即请示县局,经县局局长批准,查封库存砖,价值6万元。税务人员拟对该厂做如下处理: 1、对少缴增值税行为均按偷税处理。 2、对企业拒绝接受税务检查行为处以定额罚款3000元。 3、对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行为处以定额罚款1000元。 稽查人员检查发现的五种情形哪些情况应课征滞纳金,并指出滞纳金的加收率。(不要求计算及计算过程)


    正确答案: 2000×(20+6×360)×2‰+2000×4×30×5+5000×(20+2×360)×2‰+5000×4×30×51000+(20000+106000/(1+6%)×6%)×5×(20+30)=17190(元)

  • 第19题:

    某县国税局中心税务所2001年8月5接到举报,反映所管辖的东方红砖厂多年偷税问题。税务所接到举报后,对该厂纳税情况进行案头审查,该厂是集体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995年3月份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档案资料反映,该企业自1995年6月-2001年7月共缴纳增值税10万元。 2001年8月6日,税务所派2名稽查人员到该企业检查,当稽查人员出示合法手续后,厂长李某借会计不在家多次拒绝检查,税务所对其拒绝检查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之后接受检查。税务所对该厂1995年开业以来至2001年7月纳税情况进经检查,经查发现: 1、1995年3月采取开大头小尾发票手段,少缴增值税2000元; 2、1997年3月采取虚假申报手段,少缴增值税5000元; 3、2001年5月因企业计算错误等失误,少缴增值税3000元; 4、2001年6月采取销售不入帐手段,少缴增值税2万元; 5、2001年6月赊销砖50万块,每块砖0.212元,没有记帐。 稽查人员考虑到问题的严重,检查过程中该厂又不积极配合,随即请示县局,经县局局长批准,查封库存砖,价值6万元。税务人员拟对该厂做如下处理: 1、对少缴增值税行为均按偷税处理。 2、对企业拒绝接受税务检查行为处以定额罚款3000元。 3、对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行为处以定额罚款1000元。 税务机关采取的保全措施及税务人员拟对该厂做出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请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下列不当之处。
    〈1〉采取保全措施不当,一是纳税人没有明显的转移材产等迹象,不具有可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二是保全过程中查封价值过大,应查封价值相当于税款的货物。(新法38条,55条)
    〈2〉税务所处罚3000元超越处罚权限,税务所只能罚款2000元以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70条)
    〈3〉少缴增值税行为全部定性为偷税不正确,2001年5月因企业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少缴增值税,不是偷税。

  • 第20题:

    某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于2001年4月8日领取营业执照。2001年6月10日,该事业单位辖区的主管税务所在对其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据此,税务所在6月11日作出责令该事业单位6月13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 该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该决定有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该单位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办理税务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

  • 第21题:

    问答题
    2013年10月5日,G市F区国税局的H街道税务所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发现A公司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中报抵扣了增值税100万元。H街道税务所认为A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10月10日F区国税局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A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10月22日,A公司缴纳了罚款。11月1日,F区国税局将该案向G市国税局汇报,G市国税局认为A公司用非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申报抵扣属于偷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应重新处罚。12月29日,F区国税局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A公司追缴偷税款、滞纳金,并处50万元罚款。问题:(1)若A公司不服第二次处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谁?为什么?(2)F区国税局对A公司的两次罚款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某县国税局中心税务所2001年8月5接到举报,反映所管辖的东方红砖厂多年偷税问题。税务所接到举报后,对该厂纳税情况进行案头审查,该厂是集体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995年3月份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档案资料反映,该企业自1995年6月-2001年7月共缴纳增值税10万元。 2001年8月6日,税务所派2名稽查人员到该企业检查,当稽查人员出示合法手续后,厂长李某借会计不在家多次拒绝检查,税务所对其拒绝检查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之后接受检查。税务所对该厂1995年开业以来至2001年7月纳税情况进经检查,经查发现: 1、1995年3月采取开大头小尾发票手段,少缴增值税2000元; 2、1997年3月采取虚假申报手段,少缴增值税5000元; 3、2001年5月因企业计算错误等失误,少缴增值税3000元; 4、2001年6月采取销售不入帐手段,少缴增值税2万元; 5、2001年6月赊销砖50万块,每块砖0.212元,没有记帐。 稽查人员考虑到问题的严重,检查过程中该厂又不积极配合,随即请示县局,经县局局长批准,查封库存砖,价值6万元。税务人员拟对该厂做如下处理: 1、对少缴增值税行为均按偷税处理。 2、对企业拒绝接受税务检查行为处以定额罚款3000元。 3、对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行为处以定额罚款1000元。 计算该厂所偷增值税税额。

    正确答案: 2000+5000+20000+10600/(1+6%)×6%=33000(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王某自2008年12月起从事自行车配件加工,已申请取得个体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2009年3月,某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举报对其进行查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因本案系举报案件,故未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并于4月14日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王某应纳增值税2000元,滞纳金若干元。4月17日,稽查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未缴的增值税处三倍的罚款。罚款6000元,并责成王某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稽查局工作人员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王某拒绝签收,工作人员依法将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王某认为税款核定有问题,并于4月26日缴纳2000元税款、滞纳金若干元后申请行政复议。县国税局认为王某未缴纳罚款,决定不予受理其行政议。因王某逾期仍未缴纳上述罚款,8月28日,县税务局局长签字后,稽查局扣押了王某部分配件及王某自用的电瓶车一辆。对王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不合法。缺少前置程序,即未履行告知程序。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