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17岁,在某高中读书,参加全国绘画大赛获奖3万元。甲欲拿出1万元购买一台电脑用于学习,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甲应当( )。A.有权自己购买B.征得父母同意C.事先通知父母即可D.于购买后通知父母即可

题目

甲某17岁,在某高中读书,参加全国绘画大赛获奖3万元。甲欲拿出1万元购买一台电脑用于学习,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甲应当( )。

A.有权自己购买

B.征得父母同意

C.事先通知父母即可

D.于购买后通知父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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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欲按乙公司寄送的价目表上的报价购买某型号电脑一台。某日,甲委托朋友丙转告乙公司其购买意向。在民法上,丙是甲的

    A.代理人
    B.代表人
    C.传达人
    D.居间人

    答案:C
    解析:
    传达人或者使者是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对方当事人,帮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的辅助人

  • 第2题: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
    (1)赵某、孙某、李某以货币各出资10万元,钱某以房屋作价出资10万元。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甲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甲企业成立后,接受郑某委托加工承揽一批产品,郑某未向甲企业支付5万元加工费。由于钱某在购买出资房屋时曾向郑某借款3万元一直未偿还,甲企业向郑某请求支付5万元加工费时,郑某认为钱某尚欠其借款3万元,故主张抵销3万元,只付甲企业2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3)中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郑某主张抵销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合法。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法律允许合伙协议对此进行自由约定,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合法。
    (2)合伙协议(3)中的约定不合法。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悖,不合法。
    (3)郑某主张抵销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第3题:

    (2010年真题)甲欲按乙公司寄送的价目表上的报价购买某型号电脑一台。某日,甲委托朋友丙转告乙公司其购买意向。在民法上,丙是甲的(  )。

    A.代理人
    B.代表人
    C.传达人
    D.居间人

    答案:C
    解析:
    本题中,甲委托丙转告乙公司其购买电脑的意向,乙并没有独立的意思,仅仅是“转达”甲的意思。这种“转达”相当于照本宣科,因此,丙是甲的传达人,故选C项。丙不是甲的代理人,因为代理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可是丙并没有独立的意思表示,也不能提出自己独立的意思。故不选A项。丙不是甲的代表人,因为在民法领域,代表人仅仅适用于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本题中,甲是公民,不是法人,丙不能成为甲的代表人。故不选B项。丙不是居间人i因为居间人是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合同的撮合人,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居间人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而且也没有独立的意思。故排除D项。

  • 第4题:

    甲某17岁,在某高中读书,其参加全国绘画大赛获奖3万元。甲欲拿出1万元购买一台电脑用于学习,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甲应当(  )。

    A.有权自己购买
    B.征得父母同意
    C.事先通知父母即可
    D.于购买后通知父母即可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第5题: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
    (1)赵某、孙某、李某以货币各出资5万元,钱某以房屋作价出资5万元。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甲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甲企业成立后,接受郑某委托加工承揽一批产品,郑某未向甲企业支付5万元加工费。由于钱某在购买出资房屋时曾向郑某借款3万元一直未偿还,甲企业向郑某请求支付5万元加工费时,郑某认为钱某尚欠其借款3万元,故主张抵销3万元,只付甲企业2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3)中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郑某主张抵销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合法。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即法律允许合伙协议自由约定),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协议(3)中的约定不合法。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在上述法律规定中,法律并未允许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事项作出约定,而是要求一律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甲企业合伙协议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悖,不合法。
    (3)郑某主张抵销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