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驾车前往某饭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饭店停车场内。饭后欲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10元。”王某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A.基于无因管理,王某须支付10元B.基于合同关系,王某须支付10元C.基于不当得利,王某须支付10元D.无法律依据,王某无须支付10元

题目

王某驾车前往某饭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饭店停车场内。饭后欲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10元。”王某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

A.基于无因管理,王某须支付10元

B.基于合同关系,王某须支付10元

C.基于不当得利,王某须支付10元

D.无法律依据,王某无须支付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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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D
D【解析】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的.所以债的发生原因也就是引起债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债的发生原因依债是否依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而发生,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债通常称为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通常称为法定之债。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间也就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题中,停车场为王某洗车虽然属于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行为。但是停车场洗车行为不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因此,停车场与王某之间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本题中,王某并未与某饭店订立洗车合同,因此。不成立合同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致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本题中,尽管王某获得了车辆被清洗的利益,但是并没有使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综上.王某与饭店之间既没有基于合意产生的意定之债,也没有基于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定之债,因此饭店要求王某支付10元洗车费没有法律依据,王某无须支付10元。
更多“王某驾车前往某饭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饭店停车场内。饭后欲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 ”相关问题
  • 第1题:

    王某等人在周某开的饭店就餐后未付钱。两天后,王某等人再次路过周某的饭店时,周某向其催讨所欠饭款。王某等人认为有失脸面,遂对周某拳打脚踢,并扬言次日会再来饭店教训周某。第二天,周某为防不测,随身携带了一把尖刀。中午时分,王某等人再次来到周某的饭店滋事,要周某赔偿名誉损失,周某不从。王某遂用携带的斧头砍向周某的头部,周某侧身躲开,但仍被砍伤了手臂。当王某再次砍来时,周某拔出早已准备好的尖刀还击,厮打中刺中王某胸部,致其死亡。周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A
    参见《刑法》第20条第3款。本题中,王莱等人用斧头向周某头部砍击,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周某在被砍伤后持刀反击,在防卫时间、对象、目的、程度等方面均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尽管周某事先准备了尖刀随身携带,但并未主动使用,并且是在王某等人扬言再次报复滋事的情况下,为防身而准备,并非准备斗殴,不能因为其事先准备了尖刀而否定其行为的正当防卫性质。

  • 第2题:

    车主王某将其自有的桑塔纳小轿车停放于停车场,并交付了10元钱的停车费。在停车场出具的某停车票上印着:“所交费用为停车占地费”。待王某去取车时发现车辆已经丢失,遂要求停车场予以赔偿。停车场以“只负责提供停车场地,不负责保管”为由拒绝赔偿。由于王某去取车时发现车辆已经丢失,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并将停车场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赔偿了王某的损失后,即向停车场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车辆在停车场中被盗,保险人可否对停车场代位求偿。


    正确答案:本案中,保险人是否能够享有对停车场的代位求偿权,关键是看停车场对于停放其中的车辆丢失是否负有赔偿责任。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 “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可见,停车场的管理部门对停车场土地享有的使用权及收益权,是通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获取收益,其经营的实质是对停放车辆进行保管而非仅仅提供停放场所。因此,停车场与停车人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个有偿的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 的规定,作为有偿保管人的停车场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基于此项权利产生的停车费用性质应属于管理费。停车场在停车票上印上 “ 所交费用为停车占地费 ” 的字样并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实际上是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以此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种规定无效。所以,停车场对保管车辆应承担损坏及丢失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取得权益转让后,应积极向停车场进行追偿。

  • 第3题:

    运钞押运人员长途押运中途吃饭时,应()。

    • A、轮换下车就餐
    • B、将车子停在饭店门口并叫饭店保安照看锁闭后到饭店就餐
    • C、押运人员不得就餐
    • D、将押运物品搬到饭店内上锁保管后再就餐

    正确答案:A

  • 第4题:

    导游员王某在一次带团旅游的过程中,因途中一处山体滑坡阻断了唯一的一条通道,耽误了一天行程,原定在H市游览一天后入住A饭店的计划落空。王某赶紧与饭店联系,无奈移动电话没有讯号,附近又没有公用电话。第二天到达H市后,王某即赶往饭店要求改订当晚的住房,刚好饭店当天有一个大型会议在此召开,没有空房。王某向饭店出示了山体滑坡阻碍交通的材料,要求饭店将已收定金退还。饭店称由于他们的预订,使饭店不敢将空房租给其他客人,饭店已经遭受了损失,因此定金不能退还。 王某看到问题不能就此解决,便到其他地方去联系住房。因A饭店的定金没有退还,王某便订了一个比A饭店低一个档次的饭店。下午入住时,游客看到合同上的三星级饭店变成了眼前的二星级饭店,非常愤慨,要求换其他的三星级饭店,王某除告知事情原委外,强调是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此案,并回答下列问题: (1)什么是不可抗力? (2)王某能否要求A饭店退还定金?为什么? (3)游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可以。原因是:山体滑坡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以减免或免除违约责任。本案中的王某在遭遇不可抗力以后,履行了告知义务和提供证明义务。所以,王某有理由要求退还定金。
    (3)合理。原因是:双方合同约定的住宿标准是三星级饭店,游客有权要求王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 第5题:

    一出租汽车司机送顾客到某饭店,之后驾车慢慢驶出饭店停车场时,遭两名持刀歹徒抢劫,歹徒得手后骑车逃跑。该司机驾车追赶这两名歹徒并将这两名歹徒撞伤后夺回被抢的钱。被撞的两名歹徒被过路人发现后报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日,该出租车司机到公安局报警并陈述自己被抢劫的经过以及驾车追赶歹徒将歹徒撞伤的事实。根据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对出租车司机驾车撞伤歹徒夺回自己被枪钱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者属于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做出事实分析和法律分析。


    正确答案: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之一为,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本案犯罪分子已经实施完抢劫行为,而不是正在抢劫过程中。因此出租车司机的行为属于“过时的防卫”。

  • 第6题:

    下列哪些属于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产生的责任()

    • A、某旅游饭店张某倒卖套换外汇
    • B、某旅游饭店李某未取得健康证明
    • C、某旅游饭店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不向公安机关报告
    • D、某旅游饭店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他用

    正确答案:A,B,C,D

  • 第7题:

    高某为了吸引学生到其饭店就餐,经常在其饭店内部播放一些淫秽录像。对到饭店观看淫秽录像的学生应当予以处罚。


    正确答案:错误

  • 第8题:

    单选题
    运钞押运人员长途押运中途吃饭时,应()。
    A

    轮换下车就餐

    B

    将车子停在饭店门口并叫饭店保安照看锁闭后到饭店就餐

    C

    押运人员不得就餐

    D

    将押运物品搬到饭店内上锁保管后再就餐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下列哪些属于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产生的责任()
    A

    某旅游饭店张某倒卖套换外汇

    B

    某旅游饭店李某未取得健康证明

    C

    某旅游饭店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不向公安机关报告

    D

    某旅游饭店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他用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判断题
    饭店对宾客的质量保证,饭店的免费停车场等是饭店延伸产品。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11日晚,王洪涛之子王志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饭店所在警区的值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上前制止,并带王志到值班室处理,王志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王志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王志的头部导致其死亡。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 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公务行为。理由:
    一是该行为是杨某在执勤期间实施的;
    二 是以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的;三是行为与公安行政管理职杈有内在联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判断题
    饭店应当保护停车场内饭店客人的车辆安全。对车内放置的物品的灭失,饭店不承担责任。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张某驾车前往某饭店就餐,将车停放在饭店停车场内,饭后欲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10元。”张某辩称:“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下列关于支付10元洗车费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停车场收费无法无据,张某无需支付
    B.双方已形成事实保管关系,张某需要支付
    C.停车场已付出劳动,张某应当支付
    D.张某因在饭店消费无需支付


    答案:A
    解析:
    A。停车场收费于法无据,张某无需支付。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题中洗车未经张某同意,属于强制交易,张某无需支付。本题答案为A。

  • 第14题:

    饭店对宾客的质量保证,饭店的免费停车场等是饭店延伸产品。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5题:

    饭店应当保护停车场内饭店客人的车辆安全。对车内放置的物品的灭失,饭店不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6题:

    已接待驾车旅游者为主,多建于公路干线边的旅游饭店是()

    • A、观光型旅游饭店
    • B、度假型旅游饭店
    • C、长住型旅游饭店
    • D、汽车旅游饭店

    正确答案:D

  • 第17题:

    一出租汽车司机送顾客到某饭店,之后驾车慢慢驶出饭店停车场时,遭两名持刀歹徒抢劫,歹徒得手后骑车逃跑。该司机驾车追赶这两名歹徒并将这两名歹徒撞伤后夺回被抢的钱。被撞的两名歹徒被过路人发现后报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日,该出租车司机到公安局报警并陈述自己被抢劫的经过以及驾车追赶歹徒将歹徒撞伤的事实。如果你认为出租车司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其驾车撞伤歹徒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其罪名是什么?


    正确答案: 出租车司机驾车撞伤歹徒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其罪名为故意伤害罪。

  • 第18题:

    民警王某前往饭店处置李某与店老板张某关于所点大虾的价格纠纷。李某和张某同意调解处理。对此,王某可以治安调解。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9题:

    王某于一日酒后驾车,将行人李某撞成重伤,王某将李某抱上车,将车开到郊外,再将李某放下,事后离去,李某数小时后死亡。王某的行为构成()

    • A、交通肇事罪,不再定其他罪
    • B、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加重情节
    • C、交通肇事罪
    • D、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C,D

  • 第20题:

    单选题
    王某、李某和张某合伙开办一家饭店,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蔷薇饭店,王某为负责人,如果该饭店及其合伙人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是()。
    A

    王某

    B

    王某、李某和张某

    C

    蔷薇饭店

    D

    李某和张某


    正确答案: A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 第21题:

    不定项题
    王某于一日酒后驾车,将行人李某撞成重伤,王某将李某抱上车,将车开到郊外,再将李某放下,事后离去,李某数小时后死亡。王某的行为构成()
    A

    交通肇事罪,不再定其他罪

    B

    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加重情节

    C

    交通肇事罪

    D

    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 D
    解析: 王某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车。
    构成《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当无疑,但事后将李某抛至郊外致死的行为应为何性质上引之法条又规定:有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王某的行为不属因逃逸致人死亡,但也不能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而是他对李某死亡后果有放任的心态,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致李某死亡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

  • 第22题:

    单选题
    已接待驾车旅游者为主,多建于公路干线边的旅游饭店是()
    A

    观光型旅游饭店

    B

    度假型旅游饭店

    C

    长住型旅游饭店

    D

    汽车旅游饭店


    正确答案: A
    解析: 已接待驾车旅游者,多建于公路要道的是汽车旅游饭店

  • 第23题:

    问答题
    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11日晚,王洪涛之子王志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饭店所在警区的值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上前制止,并带王志到值班室处理,王志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王志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王志的头部导致其死亡。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几种身份?

    正确答案: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两种身份:个人身份和公务身份。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