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于2009年6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果甲之子在2010年9月10日之前办妥出国留学手续,则甲从2010年10月1日起把房屋出租给乙。这一民事行为(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B.已经成立,但天生效C.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D.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题目

甲与乙于2009年6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果甲之子在2010年9月10日之前办妥出国留学手续,则甲从2010年10月1日起把房屋出租给乙。这一民事行为( )。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经成立,但天生效

C.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D.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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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C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德行为,其效力能否发生或能否依条件而消灭,仅仅具有可能性;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其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是必然的。《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更多“甲与乙于2009年6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果甲之子在2010年9月10日之前办妥出国留学手续,则甲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乙双方于4月2日约定:甲向乙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3间,分两次将房款付清,付清价款后房屋即归甲所有,乙迁出该房屋;乙若想继续利用此房经商,则应该于甲最后一次付清房款之前与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2000元。合同签订后,甲即付清了全部房款,双方于5月16日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双方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也没有迁出此房,而是继续在此经商,每月月初支付给甲2000元房租。6个月之后,乙未按时交付第7个月的房租,甲即宣布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乙迁出此房屋,遭到乙的拒绝,于是甲便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归还房屋。问:
    (1)如何认识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有关交付的性质?为什?
    (2)甲何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3)假如乙于4月28日以9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又卖与丙,并与4月29日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归谁?为什么?
    (4)如果甲、乙二人在5月16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甲将房屋卖给丁,那么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问:
    (5)如果乙以事后未达成租赁协议为由主张返还租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甲、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性质属于占有改定,即甲、乙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并未现实交付,而是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买受人甲仅仅取得了房屋的问接占有,故为占有改定。
    (2)甲自5月16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自办理登记过户时起转移。本案甲、乙双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时间为5月16日,所有权则从即日起由乙转移给甲。
    (3)房屋所有权归丙,因为确认所有权的标志是登记,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故所有权归丙。
    (4)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法院不予支持乙返还租金的请求,因为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尽管二人没有签订正式书面租赁合同,但口头租赁合同也是有效的。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第29条(买卖不破租赁)。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即《合同法》第133条的适用问题,第133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指的是不动产以登记为转移的情形,当事人另有约定主要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

  • 第2题:

    下列所附条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要求的有(  )。

    A.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果甲不结婚,则将房屋租给乙
    B.甲与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如果太阳从西边出来,就借款5万元给乙
    C.甲与乙签订一份种子买卖合同,约定如果种子通过鉴定,则合同生效
    D.甲与乙签订一份打人合同,约定如果乙将丙打一顿,甲付款1万元给乙
    E.甲与乙签订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如果乙生病,就将电脑赠与他

    答案:B,D,E
    解析: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设定要件: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所附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所附条件须是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的事实;所附条件必须合法;须不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 第3题:

    甲与乙于2020年1月1日签订一份租赁期为12个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内甲未经乙同意又将该出租的房屋出卖给了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C.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D.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经丙认可后继续有效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租赁合同。甲为房屋所有权人,其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不需要乙的同意,该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所以C项说法正确。

  • 第4题:

    甲作为出租人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后甲又以该房屋作抵押,与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则(  )。

    A.甲与乙的租赁合同有效,甲与丙的抵押合同无效
    B.甲与乙的租赁合同有效,经乙同意,甲与丙的抵押合同也有效
    C.甲与乙的租赁合同无效,甲与丙的抵押合同有效
    D.甲与乙的租赁合同有效,甲与丙的抵押合同也有效,但甲应当将房屋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乙

    答案: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 第5题:

    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限内,甲、乙又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卖给乙,则房屋的交付方式属于(  )。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占有改定
    D.指示交付


    答案:B
    解析:
    【精解】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方式有四种: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返还请求权让与(指示交付)。现实交付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现实交付给买受人直接占有,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简易交付指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自合同生效时标的物就为交付。该题中所述的情形就是简易交付,故选B项。占有改定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买受人取得问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如甲向乙出售一台拖拉机,本应将拖拉机现实交付给乙才能使拖拉机所有权发生转移,但甲尚用之完成农事,于是可以将甲留用的这几天视为当事人之间又成立了租赁关系,这时乙取得间接占有,以此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指示交付指在出卖的标的物为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由买受人直接向第三人要求返还标的物。最常见的就是将提单、仓单、海运单等单证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