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3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而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A.34000元B.30000元C.19000元D.15000元

题目

甲于2003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而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

A.34000元

B.30000元

C.19000元

D.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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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于2003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

    A.34000元

    B.30000元

    C.19000元

    D.15000元


    正确答案:B
     根据《刑法》第87第1项,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甲在1997年3月问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因此对此行为的追诉时效为5年。该行为到2003年6月时,已经超过5年,因此对该4000元的诈骗金额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甲与乙构成诈骗共犯,应当根据共同诈骗的财产数额认定犯罪金额,而非根据分赃数额认定犯罪金额。据此,选项B应选。

  • 第2题:

    甲于2006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张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2003年3月间诈骗王某4000元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

    A. 30000元
    B. 34000元
    C. 19000元
    D. 15000元

    答案:B
    解析:
    共同犯罪中,每个人的犯罪数额以共犯的数额计算,再加上他自己以前的4000元,共34000元。故答案为B。

  • 第3题:

    甲于2003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 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 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待曾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 000元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
    A.34000元
    B.30000元
    C.19000元
    D.15000元


    答案:B
    解析:
    【精解】共同犯罪最大的特点是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是一个整体,无论是在定罪还是在量刑时都应当把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所以,本题中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而言,应当按照其共同诈骗的数额来确定犯罪数额,而不考虑共同犯罪人实际违法所得的数额。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甲诈骗张某4000元属于诈骗数额较大,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5年,所以到了2003年6月甲诈骗张某的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因此,本题中甲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30000元,故选B项。

  • 第4题:

    甲于2006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张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2003年3月间诈骗王某4000元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

    A.30000元
    B.34000元
    C.19000元
    D.15000元

    答案:B
    解析:
    共同犯罪中,每个人的犯罪数额以共犯的数额计算,再加上他自己以前的4000元,共34000元。因此B项正确。

  • 第5题:

    (2005年真题)甲于2003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 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 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待曾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 000元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
    A.34 000元
    B.30 000元
    C.19 000元
    D.15 000元


    答案:B
    解析:
    解析:根据《刑法》第87条第1项,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甲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 000元的犯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因此对此行为的追诉时效为5年。该行为到2003年6月时,已经超过5年,因此对该4 000元的诈骗金额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甲与乙构成诈骗共犯,应当根据共同诈骗的财产数额认定犯罪金额,而非根据分赃数额认定犯罪金额。据此,选项B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