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年满20岁,为某高校在校学生,无经济来源,在校期间因为与同学刘某发生矛盾而将刘某打伤,刘某为此花掉医疗费2000元。该笔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 )A.由赵某承担B.由赵某的扶养人赵某某夫妇承担C.由A、B两项所列人员承担连带责任(⊙o⊙)D.由赵某的扶养人赵某某夫妇先行垫付

题目

赵某年满20岁,为某高校在校学生,无经济来源,在校期间因为与同学刘某发生矛盾而将刘某打伤,刘某为此花掉医疗费2000元。该笔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 )

A.由赵某承担

B.由赵某的扶养人赵某某夫妇承担

C.由A、B两项所列人员承担连带责任(⊙o⊙)

D.由赵某的扶养人赵某某夫妇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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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工厂工人。某日下午,李某因为琐事与同事刘某发生了争执,并有互相推打行为,后被在场的同事劝开。回家后,李某便产生杀害刘某的念头,于是携带了一把猎枪前往工厂寻找刘某。到了工厂以后,李某手持猎枪四处寻找刘某,并在刘某工作的车间内找到了刘某。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此时,周围的同事开始劝说李某放弃对刘某的伤害,刘某自己也向李某求饶。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李某放走了刘某,并持枪返回了家中。第二天,李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问题:对李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但是犯罪中止,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定义,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如下:(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中止犯罪的决意,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行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不继续犯罪或不使犯罪结果发生的选择。(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既是认定其主观上有无中止犯罪的意识根据,也是犯罪申止是否成立的根据。(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之中,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4)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了犯罪出现既遂。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但是在可以将犯罪继续实施下去的场合下,李某自动中止了犯罪,成立犯罪中止。虽然此时有刘某的求饶和旁边同事的劝说,但并不足以阻止李某继续实施犯罪,因此,李某停止犯罪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对于李某应当免除处罚。

  • 第2题:

    某工厂职工刘某因故意杀人嫌疑被公安机关逮捕,经过公安机关的继续侦查发现刘某无罪,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刘某被逮捕期间,工厂不能解除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B、刘某被逮捕期间,工厂可以不付给刘某工资,不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福利待遇
    C、刘某被无罪释放后,工厂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D、刘某被无罪释放后,工厂应补发给刘某逮捕期间的工资

    答案:D
    解析: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劳动者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用人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而无权解除劳动合同,所以A选项的说法正确。劳动合同的效力被暂时中止,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必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也不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福利待遇,所以B选项的说法正确。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后被释放的,暂时停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当然恢复,所以C选项的说法正确。劳动者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应依据《国家赔偿法》由有关部门赔偿,而不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 第3题:

    丙拾得牛三后,私下将其卖给了不知情的赵某,获得价款1000元。赵某又卖给了刘某,获得价款1100元。半年后张某偶然发现牛三在刘某处,刘某为牛三已支付草料费200元,张某要求刘某返还牛三’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但应支付刘某所付牛款及草料费1300元
    B.张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但须向刘某支付草料费200元
    C.张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刘某因合同取得牛三的所有权.
    D.张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刘某因善意取得牛三的所有权

    答案:B
    解析:
    。对于遗失物失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2年内向买受人主张返还请求权,但应支付必要费用。对于买受人支付的买价应向出卖人主张返还。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 第4题:

    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原告需要进行如下区分:后者是基于共同的诉讼标的而作为原告,而前者则是以原告和被告为被告,既反对原告又反对被告。在本案中,赵某基于共有权而在诉讼中享有请求权,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赵某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刘某本身也是侵犯了赵某的共有权,赵某以刘某和陈某为被告,赵某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假如赵某同意卖房,只是与刘某站在一起同陈某进行买卖合同纠纷的争讼,那么赵某就是必要共同原告,故D选项当选。

  • 第5题:

    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赵某为商铺的共有人之一,其对刘某与陈某争议的标的物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其参加诉讼后的诉讼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