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题目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相似考题
更多“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法条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正确答案:
    答: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义务。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无因管理或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承担适当管理的义务;本人则负有偿还费用的义务。来源:
    在民事生活中,未经他人委托或法律授权管理他人事务本为侵权行为,但因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出于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故阻却了行为的违法性,并且管理人被赋予了请求偿还管理费用的权利。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的利益,因此,依照通说,本人所应支付的必要费用一般以不超过其所受利益范围为限。

  • 第2题: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而发生的债称为()之债。

    A、合同
    B、侵权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答案:D
    解析: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 第3题:

    【填空题】《民法总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 第4题: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而发生的债称为(  )之债。

    A.合同
    B.侵权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答案:D
    解析: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 第5题: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而发生的债称为()之债。

    A.合同
    B.侵权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答案:D
    解析:
    2019版教材P19页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