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进行人大代表的选举。该乡选举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提名、推荐。最后以代表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举代表名额的1/5比例,确定了代表候选人名单,并于选举日的7日前予以公布。为了便于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选举委员会大张旗鼓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直至投票的当天。投票当日,该乡选民王某因公出差不能参加选举,他口头委托该乡选民刘某代他投票,并得到选举委员会同意。投票结束后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选出了该乡新一届的人大代表。请你用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知识,分析上述案例有无问题,并说明理由。

题目

某乡进行人大代表的选举。该乡选举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提名、推荐。最后以代表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举代表名额的1/5比例,确定了代表候选人名单,并于选举日的7日前予以公布。为了便于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选举委员会大张旗鼓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直至投票的当天。投票当日,该乡选民王某因公出差不能参加选举,他口头委托该乡选民刘某代他投票,并得到选举委员会同意。投票结束后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选出了该乡新一届的人大代表。请你用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知识,分析上述案例有无问题,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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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地进行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一选区应选举代表3名.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本选区选民提名基础上,乡选举委员会分别征询有关方面意见,最后确定正式候选人3人.经过投票选举,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中,只有1人系原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另2人系选民自发投票选出的独立候选人.乡选举委员会认为,独立候选人非正式确定的候选人,因而不予确认其当选结果,决定进行第二轮投票男行选举.试问在整个选举过程中,乡选举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哪些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1)《选举法》第30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实行差额选举,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而该案中正式候选人与应选代表人数相等;(2)《选举法》第31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目的5日以前公布。该乡选举委员会没有经过公布就确定了正式候选人;(3)《选举法》第37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所以,只要选举过程是合法有效的,选民自发投票选出的独立候选人也就是合法有效的,选举委员会不得因此不予确认当选结果;(4)《选举法》第41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此题中,只说明当选的候选人获得了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而参加选举的人数有没有达到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即该选举是否有效无法判定。

  • 第2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有关我国选举制度的论述正确的有( )

    A.不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B.如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C.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

    D.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


    参考答案:AB

  • 第3题:

    某地进行乡人大代表选举,一选区应选举代表3名。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本选区选民提名基础上,乡选举委员会分别征询有关方面意见,最后确定正式候选人3人。经过投票选举,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中,只有一人系原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另2人系选民自发投票选出的独立候选人。乡选举委员会认为,独立候选人非正式确定的候选人,因而不予确认其当选结果,决定进行第2轮投票另行选举。
    试问在整个选举过程中,乡选举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哪些规定?为什么?


    答案:
    解析:
    乡选举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第34条的规定。因为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法》的第37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乡选举委员会不予确认独立候选人的当选,实际是剥夺了独立候选人的被选举权和选民的选举权。
    乡选举委员会的行为也违反了《选举法》第30条的规定,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而该乡的选举,候选人与代表名额是一样的都是3人,不符合选举法的规定。

  • 第4题: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A.对

    B.错


    参考答案:对

  • 第5题:

    某地进行乡人大代表选举,一选区应选举代表3名。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本选区选民提名基础上。乡选举委员会分别征询有关方面意见,最后确定正式候选人3人。经过投票选举,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中,只有1人系原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另2人系选民自发投票选出的独立候选人。乡选举委员会认为,独立候选人是非正式确定的候选人,因而不予确认其当选结果,决定进行第二轮投票另行选举。试问在整个选举过程中,乡选举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哪些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1)《选举法》第30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实行差额选举,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而该案中正式候选人与应选代表人数相等。
    (2)《选举法》第31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该乡选举委员会没有经过公布就确定了正式候选人。
    (3)《选举法》第37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所以,只要选举过程是合法有效的,选民自发投票选出的独立候选人也就是合法有效的,选举委员会不得因此不予确认当选结果。
    (4)《选举法》第41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此题中,只说明当选的候选人获得了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而参加选举的人数有没有达到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即该选举是否有效无法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