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奥斯丁所列举的作为一般法理学合适对象的基本的原则、观念和特征。
(1)责任、权利、自由、伤害、惩罚和赔偿的观念;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他们与法律、主权和独立政治社会的关系。
(2)成文法(或宣告之法)和不成文法(或未宣告之法),由于相对术语在司法或不适当意义上的特征。换言之,直接来源于主权或最高立法者的法律,与直接来源于臣民或从属立法者(具有主权或至尊授权)的法律之间的特征。
(3)对世权(比如财产权或所有权)和对人权(比如契约权)的特征。
(4)财产权或所有权中的对世权,和源于财产权和所有权的各种受限制的权利。
(5)因契约而生、与对人权相对义务的特征,因伤害而生义务的特征,既非因契约也非因伤害,而因所谓“准契约”类比意义上义务的特征。
(6)民事伤害(或私违法)和犯罪(或公违法)中伤害或违法的特征,侵权行为法中,或违法(严格意义)和违反契约,或“准契约”而生义务民事伤害(私违法)的特征。
第2题: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主要区别在于
A.法理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B.法理学提供的是法律的一般思想,而不是法律的具体知识
C.法理学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
D.法理学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
第3题:
【判断题】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一致的。()
A.Y.是
B.N.否
第4题:
A.法学
B.法
C.法律现象
D.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