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代位继承权的概念和条件。
第1题:
简述代位继承适用的条件。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的继承制度。
代位继承适用的条件是:
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
3.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未丧失继承权。
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第2题:
简述代位权的概念及其效力。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表现在:
(1)对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但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效抗辩权),均可对抗债权人。
(2)对债务人,其处分该权利受到限制,债务人不得抛弃或转让其对第三人的债权。
(3)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对此利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
第3题: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不影响其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位继承权。
第4题:
简述继承权的放弃的成立条件。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开始,继承人作出不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1)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只能明示,并且要在遗产分割之前作出。
(2)在遗产分割之前没有作出放弃继承权表示的,视为接受。在遗产分割之后作出放弃的,则不是放弃继承权而是放弃应分得的遗产的所有权。
(3)放弃继承权是无条件的,不能以不履行法定义务为条件而放弃继承权,否则,其放弃无效。因为,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放弃。
(4)放弃继承权也是单方法律行为。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