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更多““一物不能容二主”是对所有权弹力性的限制。试用民法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关于所有权弹力性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一物不能容二主”构成对所有权弹力性的限制
    B.弹力性为他物权制度的发达奠定了基础
    C.弹力性最终会使所有权归附于所人
    D.弹力性是所有权最基本的属性


    答案:B
    解析:
    “一物不能容二主”指的是一物一权,这里的“权”指的是所有权,弹力性说明在一物之上可以设定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这与一物一权不但不矛盾,反而恰恰说明所有权的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可见,弹力性为他物权的发达奠定了基础。由于弹力性的作用,一般会使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状态,如抵押权的剔除,使所有权恢复了完整状态;但是也由于弹力性的作用,例如,由于在所有权上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在所有权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拍卖、变卖实现抵押或者质权,此时无论如何所有权也无法恢复圆满状态,因此,C项表述错误。全面性是所有权最基本的属性。

  • 第2题:

    有的学生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问题。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果属于非合同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收养、立遗嘱等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这个角度上看,该说法是正确的。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此外,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属于合同行为:如果在其认知能力范围内,则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超出认知能力范围,则属于效力待定,而不是无效。从这个角度看,该说法错误。
    (4)该题的表述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一概认定为无效,因此是不完全正确的。

  • 第3题:

    有的学生说:“无权处分即为无效。”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说法错误,但有例外。
    (2)该说法反映的是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而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一般而言,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而不是无效行为,即此行为在成立之时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有处分权人对其实施的处分行为予以追认,则该行为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如果有处分权人对其实施的处分行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无效。从这个层面上讲,该说法错误。
    (4)但是也有例外,如果无处分权人处分的财产属于不动产,因不动产实施登记制度,因此,该行为不必经权利人追认即为无效。此外,对于事实上的处分,如粮食被消费掉,因无法挽回,只能采取替代履行或者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的方法处理。

  • 第4题:

    民间上有所谓“怨怨相报何时了”的说法。试用民法学的有关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民法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是指民事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
    (2)“怨怨相报何时了”,意在劝告人们对“怨怨相报”必须及时了断,不能总是无休止地抱怨。从民法的角度讲,这句话表明,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权利,如果未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则法律对他的权利将不予以保护。此外,除斥期间也要求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实体权利,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将导致该权利归于消灭。“怨怨相报何时了”表明,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有一个了断,不能无止无休。特别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符合抵销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抵销以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怨怨已经“相报”,没必要再进行了断。
    (3)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债权关系,所以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国有财产以及人身权,比如民事主体在行使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时,就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怨怨相报”在上述情形下,又具有相对意义的“无止无休”。
    (4)可见,“怨怨相报何时了”这个反问句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因此,该说法的表述不完全正确。

  • 第5题:

    民间上有所谓“损人利己”的说法,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说法错误。该说法反映的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2)一方获利的行为使他人受有损害,这既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合同上的依据,属于不当获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可见,损人不可能利己。如果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还应当负损害赔偿之责。可见,“损人利己”的说法是错误的。
    (3)但也有例外,在受损害的一方抛弃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所产生的债权和超过诉讼时效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往往会使得受益人或者侵权行为人获利。当然,这不能否定“损人利己”的不正当性。
    (4)可见,该说法违背了不当得利的处理原则和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因此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