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未约定保证份额应如何承担责任? 林某向银行贷款10万元搞建材批发,由王某和张某共同担保,因林某建材批发失败,举家外出打工,银行在无法找到林某的情况下,要求王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这时又发现张某全家也外出无法联系,银行就要求王某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偿还欠款。请问银行这样做对吗?

题目

问:未约定保证份额应如何承担责任? 林某向银行贷款10万元搞建材批发,由王某和张某共同担保,因林某建材批发失败,举家外出打工,银行在无法找到林某的情况下,要求王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这时又发现张某全家也外出无法联系,银行就要求王某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偿还欠款。请问银行这样做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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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借给周某10万元,由李某和蒋某提供保证担保,王某与李某、蒋某约定,李某和蒋某各保证5万元的清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周某不能按时还款,李某和蒋某对周某的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B.若李某和蒋某之间关于保证份额的约定并未取得王某的同意,则李某和蒋某对周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若李某和蒋某约定各承担50%的保证份额约定并没有得到王某的同意,这个约定只能在李某和蒋某之间有效
    D.若周某不能按时还款,王某只能向李某或蒋某中的一人主张权利

    答案:A,B,C
    解析: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是对共同责任的区分。连带责任是共同责任人对全部债务的承担具有连带关系的责任。按份责任又被称为分割责任,是共同责任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责任。对于按份责任,债权人只能按照份额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所以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本题选ABC。

  • 第2题: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2007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3万元,约定于2007年5月16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孙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与赵某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2007年7月5日,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张某负责偿还欠赵某的3万元借款。因张某一直未偿还欠款,赵某遂于2007年12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张某、王某和孙某共同偿还此笔欠款。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2)本案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应如何确定?请说明理由。 (3)王某与张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 (4)孙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故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范围作出约定,故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即包括3万元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王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所做的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在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即对王某和张某有效;但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4)孙某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孙某仅在6个月内(即2007年11月17日之前)承担保证责任,而赵某要求孙某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

  • 第3题:

    林某、张某、江某和陈某合开了一家造纸厂,林某占30%的份额,因林某急需用钱想转让份额,张某愿意出20万元购买,陈某也愿意出20万元购买,江某愿出18万元购买,第三人周某愿出20万元购买,现林某应该将份额转让给()。

    A:张某和陈某各买一半
    B:江某
    C:周某
    D:张某或陈某,由林某选择

    答案:D
    解析:
    在共有人转让他的份额时(通常限于出卖),在价格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于非共有人购买的权利。如果几个共有人都想购买该份额,应由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张某和陈某与周某相比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林某可以选择是卖给张某还是陈某。

  • 第4题:

    张某向银行借款,王某与银行约定张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由王某承担保证责任,以下哪些情形,银行可以直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

    A:张某下落不明,但是张某有一栋房产
    B:张某移民美国,没有任何财产留在国内
    C:张某搬家,未通知银行,银行经过努力也未找到张某
    D:张某失业,生活困难

    答案:B,C
    解析:
    《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题中王某与银行约定张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由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王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第17、25条的规定,A选项中张某下落不明,但是留有一栋房产,因此银行应先起诉用张某的房产清偿债务,王某享有先诉抗辩权。B选项中张某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王某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银行有权直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C选项中张某住所变更,银行要求张某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因此银行有权直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D选项中的情形不是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所以不正确。

  • 第5题:

    王某和林某是生意上的死对头,由于林某从中作梗致使王某损失近百万元。王某对此十分恼火,遂出资5万元雇佣张某去除掉林某。张某答应了此事,回到家后将欲杀林某的情况告诉其妻陈某,陈某不仅不加制止,而且积极为其出谋划策,帮张某买来一把尖刀用于杀林某。在陈某的帮助下,张某作了充分准备,于某晚潜入林某的家中,当时林某不在家。张某见林某妻子正在床上睡觉,顿起歹意,就把其强奸了。等到林某回家,又将林某杀死。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张某同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张某强奸林某妻子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
    C.张某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应当择一重处罚
    D.对张某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B,D
    解析:
    王某花钱雇佣张某杀人,且张某答应,说明两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张某实施了杀人行为,一人行为,全体责任,因此二人成立共同犯罪。故A选项正确。强奸罪是张某临时另行起意所犯,超出王某雇凶杀人的范围,属于实行过限。故B选项正确。张某的杀人行为和强奸行为之间并没有联系,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应该对其数罪并罚。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