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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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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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C.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D.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正确答案:B

  • 第2题:

    甲为中国公民,定居在法国,德国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时需要确定甲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根据德国法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德国法院根据中国冲突法的这一规定,适用了法国法来确定甲的民事行为能力,这种情况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完全反致

    答案:C
    解析:
    【考点】反致的各种类型。详解:反致包括直接反致、间接反致、转致、完全反致等几个类型,其中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案件本应适用外国法,但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法院地法,结果法院适用了法院地法。间接反致,是指某一案件,甲国法院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甲国法。转致,是指甲国法院根据冲突规范适用乙国法,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法。完全反致又称为双重反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种独特做法,是指英国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依英国法应该适用某外国法,应假定将自己置身于该外国法律体系,像该外国法院的法官一样来裁断案件,再根据该外国法对反致所采取的态度来决定应适用的法律。本案中德国法院本应适用中国法,但中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法国法,德国法院最终适用了法国法,属于转致。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由此可见,我国是不承认反致的国家。

  • 第3题:

    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C、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D、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答案:B
    解析:
    【考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合同的法律适用【详解】《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民通意见》作了补充规定,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李某仍为中国国籍,其在我国境内的商事行为仍应适用中国法,故选项B正确,A、C错误。《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或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李某与电脑公司关于合同履行问题的法律适用未进行约定,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应适用履行地法,即中国法。故选项D错误。

  • 第4题:

    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与该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该票据付款人为甲国某州居民里斯。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A.应适用与该票据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B.应适用里斯住所地的法律
    C.如依据中国法里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应认定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D.如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应驳回起诉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关系中当事人行为能力认定的法律适用。A项,《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法律对于债务人的行为能力有明确的规定,适用其本国法律即甲国法律或者行为地法律即中国法律,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所以A错误。
    B项,里斯的住所地并不一定位于甲国或者中国,所以适用住所地法律是错误的。所以B错误。
    C项,若依据中国法即行为地法里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票据法》第96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C正确。
    D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当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D错误。

  • 第5题:

    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与该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该票据付款人为甲国某州居民里斯。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与该票据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B、应适用里斯住所地的法律
    C、如依据中国法里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应认定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D、如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应驳回起诉

    答案:C
    解析:
    【考点】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外国法查明【详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所以A、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民通意见》第193条的规定,我国查明外国法的五种途径:(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如果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