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特点。
第1题:
简述民事诉讼的概念。
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第2题:
简述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征。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征包括:
(1)涉外民事诉讼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不仅存在着双方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且还存在着中国与外国的关系。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国家主权成为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在处理时,既要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又要尊重他国的司法主权,以贯彻国际法中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
(2)涉外民事诉讼在具体诉讼制度上有其特殊性。涉外民事诉讼,由于具有涉外因素且当事人在我国可能没有住所,为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或行使诉讼权利,在某些具体的诉讼制度上,如管辖、期间、送达、财产保全等,法律作出了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
(3)涉外民事诉讼与司法协助相联系。司法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人民法院只能在我国领域内实施诉讼行为,不能到外国实施诉讼行为。但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某些诉讼行为,又可能需要在外国完成,这就需要外国法院的配合与协助。因此,司法协助也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第3题:
第4题:
第三人属于民事诉讼中广义上的当事人的范畴。
第5题:
简述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与国内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
涉外财产保全与国内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的区别如下:
(1)采取方式不同。涉外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国内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不仅可依当事人申请,在必要时,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对诉前财产保全的起诉期限规定不同。涉外财产保全对诉前财产保全起诉期限规定较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法院解除财产保全。而国内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起诉期为15日。
(3)有关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问题不同。涉外财产保全中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而国内案件的财产保全,则不存在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