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为获取非法利润,大量印制某著名高校本科毕业证书,并进行销售,获利6万余元,对朱某应以()A.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处罚B.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C.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处罚D.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两罪并罚

题目

朱某为获取非法利润,大量印制某著名高校本科毕业证书,并进行销售,获利6万余元,对朱某应以()

A.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处罚

B.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C.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处罚

D.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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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朱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使用“剑南春”“五粮液”等商标及包装物,生产了大量的假酒,后被公安查获。经查朱某获得违法数额达到1万元左右。对朱某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朱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B.朱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C.朱某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D.朱某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具体运用。朱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 第2题:


    朱某受贿案


    甲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市长朱某在2006年至2012年担任甲市长、市委书记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甲市检察院侦查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证实朱某有收受贿赂的重大嫌疑,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朱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院认为通知家属有碍侦查,决定不通知家属。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朱某委托辩护律师张某作为辩护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通过对朱某进行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及对其通信监控等活动,侦查部门发现朱某有转移赃款销毁证据的迹象,遂提请本院审查逮捕部门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朱某。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张某会见朱某时,与朱某核实了有关证据,被在场的检察人员看到,认为张某是在引诱朱某作伪证,决定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在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一周,朱某突发心脏病死亡,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没收朱某的犯罪所得赃款15 10万余元。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院长在7日内决定没收朱某的犯罪所得赃款1510万余元,上缴国库。


    【问题】


    1.检察院对朱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程序有哪些不合法律规定之处?请说明理由。


    2.检察院逮捕朱某的程序是否合法?


    3.请分析辩护律师张某与朱某核实有关证据和会见时检察人员在场的做法是否合法。


    4.若查证辩护律师张某涉嫌作伪证,应当由哪一机关进行办理?


    5.评析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6.如果朱某的近亲属对中级人民法院的没收处理的做法不服应通过何种途径进行救济?




    答案:
    解析:

    1.检察院对朱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程序有以下不合法之处:(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检察长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的居所监视居住,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2)检察机关认为通知家属有碍侦查,决定不通知家属的做法错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检察院逮捕朱某提请本院审查逮捕部门批准不合法,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辩护律师张某向朱某核实有关证据的做法合法,辩护律师会见时,检察人员在场不符合法律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4.若查证辩护律师张某涉嫌作伪证,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5.中级人民法院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1)院长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作出处理错误。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院长在7日内作出处理错误。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3)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用“决定”错误。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裁定予以没收。6.对于人民法院对违法所得的没收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关于强制措施中可以不通知的情形,考生要学会总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情况下不通知家属的,只能是无法通知的情形;拘留情况下不通知家属的情况是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有碍侦查;逮捕情况下不通知家属的情况是无法通知。


  • 第3题:

    六年级女生朱某学习不好,经常在课堂上讲话。一天上课,朱某又和同桌的男生说活,教师张某批评朱某说:“你怎么这么贱啊,能不能不招惹男生呀!”朱某听后立刻大哭,用头部在课桌上猛烈撞击,造成额头出血。关于朱某所受的伤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学校承担朱某伤害的主要赔偿责任
    B.张某侵犯了朱某的言论自由权
    C.朱某家长承担朱某伤害的赔偿责任
    D.张某承担朱某伤害的部分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
    由于教师的职务行为导致学生自伤、自杀事件,学校都要承担主要的责任,事后可以追偿教师。

  • 第4题:

    共用题干

    安某放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秸,二人争执。安某殴打朱某,致其左眼部青紫、鼻骨骨折,朱某被鉴定为轻微伤。在公安分局的主持下,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由安某向朱某赔偿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后,仍可以对安某进行治安处罚
    B: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应当先向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D: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D
    解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A说法错误。如果安某不履行协议,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对安某予以处罚;另一方面,朱某有权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B说法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本案不应当适用复议前置,C答案错误。


    (原答案为BD)。《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有权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B错误。关于C项,《行诉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但是,《行政强制法》对此期限做了不同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的180日申请期限已经不再适用。因此,海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故选项C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和《行诉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D说法错误。


    《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中,法院即使不支持原告关于请求其判令该局在20日内向花蕾幼儿园颁发独立的《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也应当对此做出判决;因此法院的做法属上述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二审法院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 第5题:

    六年级女生朱某学习不好,经常在课堂上讲话。一天上课,朱某又和同桌的男生说话,教师张某批评朱某说:“你怎么这么贱呀,能不能不招惹男生呀!”朱某听后立刻大哭,用头部在课桌上猛烈撞击,造成额头出血。关于朱某所受的伤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学校承担朱某伤害的主要赔偿责任

    B.张某侵犯了朱某的言论自由权

    C.朱某家长承担朱某伤害的赔偿责任

    D.张某承担朱某伤害的部分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
    题干中教师张某在学生朱某上课说话时,对朱某进行了批评与辱骂,严重地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款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所以学校应该先承担朱某伤害的赔偿责任,再找张某进行追偿。故本题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