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3年5月,A市某商店(集体单位)经理邵某找到该市财政局综合计划科科长马某,要求其为自己的朋友、B县装璜公司(集体单位)经理李某提供一笔财政贷款。马某听后表示,按市里的规定,自己掌握的贷款只能贷给本市国有单位,但可以先贷给虽为集体单位但却同在A市的邵某经营的商店,再由邵某转借给李某的公司。邵某告知马某借款方许诺还款期为一年,年息20%,如果财政收取的利息低,则利差”全部归马某,马某提出与邵某平分。二人达成约定。同年6月,马某凭借财政局所赋予的签订借贷合同权与邵某所在商店签订50万元借款合同,但未按有关规定向财政局领导汇报。随后,马某将款汇往该商店,邵某收款后又将这50万元以集资的名义汇往李某的装璜公司,并约定集资期限一年,利率为20%。1994年5月,马某要求邵某支付,约定,的利差,”,于是,邵某将李某公司汇给自己的10万元利息转汇到马某指定的账户上。1995年5月,马某和邵某将这10万元平分,二人各得5万元。后案发,马某被依法逮捕。
【问题】此案如此定性?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有一天晚上,邓某在路边发现一匹母马无人看管,左右寻找也没发现主人,就把马带回家,他四处打听,没发现有人丢马,就将这匹马和自己的马放在一起饲养,后来马配了种,生下小马。过了一阵,邻村何某找到他说马是自己的,要求领回马。邓某认为何某可以领走母马,但小马应当归自己,因为这是自己精心照料才使母马怀上小马。但是何某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小马,小马也应当归自己所有。假如在照料这母马的过程中,马突然遭雷击而死,何某要求邓某赔偿,此事该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邓某不用向何某进行赔偿。根据民法原理,在无因管理之债中,如果管理人给进行管理的标的物造成损害的,在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动物死亡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管理人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略
第4题:
第5题:
有一天晚上,邓某在路边发现一匹母马无人看管,左右寻找也没发现主人,就把马带回家,他四处打听,没发现有人丢马,就将这匹马和自己的马放在一起饲养,后来马配了种,生下小马。过了一阵,邻村何某找到他说马是自己的,要求领回马。邓某认为何某可以领走母马,但小马应当归自己,因为这是自己精心照料才使母马怀上小马。但是何某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小马,小马也应当归自己所有。邓某要求小马归自己所有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邓某要求日后产下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马驹在性质上属于天然孳息,天然孳息在与原物分离之前是原物的一部分,与原物分离之后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它的所有权也应当随原物的所有权归属。所以邓某的主张不能成立,但何某必须向邓某支付照料马所支出的饲料费或其他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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