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董某于1998年3月2日下午将其打伤,使其住院治疗一周。范某提供了证人证言、住院治疗的有关证明及费用清单,要求判决董某赔偿损失。被告董某否认打伤范某,辩称1998年3月2日下午其正在国外旅游,不可能打伤范某,并提供了其出国旅游的飞机票、住宿证明等。 请分析:董某提供的飞机票、住宿证明是本证还是反证?理由是什么?

题目

范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董某于1998年3月2日下午将其打伤,使其住院治疗一周。范某提供了证人证言、住院治疗的有关证明及费用清单,要求判决董某赔偿损失。被告董某否认打伤范某,辩称1998年3月2日下午其正在国外旅游,不可能打伤范某,并提供了其出国旅游的飞机票、住宿证明等。 请分析:董某提供的飞机票、住宿证明是本证还是反证?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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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可向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扣留汽车行为,李某可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

    C.李某应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D.范某可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AB

  • 第2题:

    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李某可向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扣留汽车行为,李某可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
    C.李某可以先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D.李某应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E.范某可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李某可以向B市甲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所以选项A正确。(2)本案是复议选择型,既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所以选项BC正确,选项D错误。(3)本案中范某是受害人,行政机关作出的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是针对的李某,而非是针对的范某,因此,范某不能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所以选项E错误。

  • 第3题:

    3、范某因琐事将刘某打成重伤。在本案的侦查期间,被害人刘某向范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在本案的一审期间,被害人刘某又对范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重新判决

    B.人民法院应当将该案全案退回公安机关重新调解

    C.人民法院应当将该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D.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应当回避。《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回避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张某是被告人的同母异父兄长,属当事人近亲属,属于应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等回避,被害人李某是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 第4题:

    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可向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扣留汽车行为,李某可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
    C:李某应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D:范某可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B
    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李某对B市甲区公安分局的决定不服,可以向甲区的本级人民政府即甲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甲区公安分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即B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故A项正确。注意《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的规定,该款中规定的被告须是人民政府,而不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因此,李某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从地域管辖上看,《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针对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的行为,由该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即甲区人民法院审理。B项正确。

  • 第5题:

    天宝市莲花区居民董某因涉嫌在该区康复路农贸市场违法经营农副产品, 被位于莲花区的市工商分局处以罚款 2 万元。 董某不服该处罚决定, 向位于泾渭区的市政府申请复议。 市政府经审理, 维持了该处罚决定。 董某不服, 提起行政诉讼。 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董某可向莲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董某可向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董某可向泾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若董某起诉时只起诉市工商局,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 若原告不同意追加, 人民法院应当将市政府列为共同被告

    答案:A,C,D
    解析:
    《 行政诉讼法》 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行诉法适用解释》 第 8 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 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据此可知, 复议维持的案件, 原机关与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并且以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因此本案的莲花区人民法院与泾渭区人民法院均有管
    辖权。 AC 项正确, B 项错误。
    《 行诉法适用解释》 第 7 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D 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