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30岁,未婚,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有5年,其父要求宣告死亡,其母只同意宣告失踪。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题目

张某,30岁,未婚,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有5年,其父要求宣告死亡,其母只同意宣告失踪。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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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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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下落不明满5年,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其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应当( )。

    A.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

    B.只按其父的申请宣告失踪

    C.只按其妻的申请宣告死亡

    D.让其妻和其父商量,如协商不成驳回申请


    参考答案:C
    解析:《民通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第一顺序:配偶;第二顺序:父母、子女;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序: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据该条规定,甲妻申请顺序优先于其父申请顺序,法院应当依甲妻的申请宣告死亡。

  • 第2题:

    王某自从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至今已经5年。王某的子女打算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开始继承遗产。但是王某的妻子孙某不同意宣告王某死亡,而只是同意宣告王某失踪。对于此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王某的子女若打算宣告王某死亡,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失踪
    B:法院应当宣告王某失踪
    C:法院应当宣告王某死亡
    D:法院宣告王某失踪后,王某的妻子可以自己指定王某财产的代管人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29条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同法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本案中,王某的妻子作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第一顺序人,并不同意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所以作为第二顺序人的王某的子女,不得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所以,本案中法院应该宣告王某失踪。选项B正确,而选项C错误。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194条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所以选项D错误。@##

  • 第3题:

    甲下落不明满6年,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其父向人民法院中请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应当()

    A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

    B只按其父的申请宣告失踪

    C只按其妻的申请宣告死亡

    D让其妻和其父商量,如协商不成驳回申请


    C

  • 第4题:

    甲下落不明满6年,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其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应当只按其父的申请宣告失踪。( )


    正确答案:×
    《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甲下落不明满六年,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应当按照其妻的申请宣告死亡。故本题判断错误。

  • 第5题:

    甲下落不明满6年,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其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应当(  )。

    A.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
    B.只按其父的申请宣告失踪
    C.只按其妻的申请宣告死亡
    D.让其妻和其父商量,如协商不成,驳回申请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其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第二顺序:父母、子女;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序:其他有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人。本题中第一顺序的配偶要求宣告死亡,故应当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