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请兴发搬家公司为其搬家。在搬家的过程中,其手机1部被公司员工甲偷走,张某的电视机被公司员工乙和丙在搬的过程中摔坏,为此,张某与此二人发生争执,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将一花盆碰落伤过路的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兴发公司应当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B.张某和乙丙争吵导致花盆碰落砸伤丁的行为是共同危险行为,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C.兴发公司应当承担张某手机丢失的责任,因为手机被偷的风险是公司带来的,公司应当对这种风险负责D.兴发公司不承担张某丢失手机的责任,因为甲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

题目

张某请兴发搬家公司为其搬家。在搬家的过程中,其手机1部被公司员工甲偷走,张某的电视机被公司员工乙和丙在搬的过程中摔坏,为此,张某与此二人发生争执,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将一花盆碰落伤过路的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兴发公司应当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B.张某和乙丙争吵导致花盆碰落砸伤丁的行为是共同危险行为,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C.兴发公司应当承担张某手机丢失的责任,因为手机被偷的风险是公司带来的,公司应当对这种风险负责

D.兴发公司不承担张某丢失手机的责任,因为甲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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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题中郭某在从事公司指派的劳务活动时致人损害,应由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损害是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造成的,郭某对此有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选C。

  • 第2题:

    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雇员致人损害问题。郭某为甲搬家公司的雇员,雇员致人损害,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要求雇员和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雇员只是一般过失,则是由雇主承担责任。本题中,郭某为甲搬家公司的雇员,作为常识也应当将车厢板拴上,此处的过失不是一般的过失,而为重大过失。本题正确选项为C。

  • 第3题:

    甲请一家搬家公司搬家,搬家公司派出乙、丙、丁三人前往。在搬家的过程中,乙把甲家的掌上电脑弄坏了;丙与丁在搬运过程中不小心把甲的邻居碰伤,丙出言不逊引起争吵,丙丁联手与甲的邻居大打出手将后者打伤。经查,该三名搬运工乃是一家家政公司派遣到搬家公司工作的。关于此事,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甲可以追究乙的侵权责任,同时甲应向其邻居赔礼道歉

    B.甲的邻居可以追究搬家公司与丙丁的连带责任

    C.就乙、丙、丁的以上行为,家政公司应该负全责

    D.甲可以追究搬家公司的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甲的邻居可以追究搬家公司的侵权责任


    AB 【答案】A、B 【详解】《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按第34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工作人员不直接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甲可以追究搬家公司的侵权责任,但不能要求甲一定要向其邻居赔礼道歉,这是道德调整的范畴,所以A项错误。 题中丙与丁在搬运过程中不小心把甲的邻居碰伤,是职务行为,应当由搬家公司承担责任。并且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并不以侵权员工的主观状态为判断依据,因为无论丙丁的主观状态如何,其引起的侵权责任都应当由搬家公司承担。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甲和搬家公司之间有合同之债,而搬家公司的工作人员损害了甲的财产,明显违约,因此甲可以追究搬家公司的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但甲的邻居只能要求搬家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相关考点梳理】无

  • 第4题:

    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原答案为C,应无正确答案)。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选B。

  • 第5题:

    案情:
    2012年5月1日,张某和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A市洽谈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在B市出差期间认可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在合同上签字。甲公司的业务代表在C市在合同上捺了手印,买卖的商品房在D市。(事实一)
    张某乔迁新居,找到乙搬家公司为其搬家。乙指派员工李某前往,李某担心人手不够,遂请来进城打工的同乡王某帮忙。在搬家的过程中,李某倒车时没有看见王某在车后,将其撞倒在地。(事实二)
    张某将房屋出租给陈某,书面约定租期3年。半年后,张某隐瞒已经出租给陈某的事实,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哥哥,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事实三)
    问题:
    1.甲公司的业务代表捺手印的效力如何?该合同的签订地是何地?
    2.假设在事实一中,张某向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的预付款后,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张某已经不具备购房的资格,其可以向甲公司主张哪些权利?
    3.在事实二中,王某要求张某对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法院是否会支持其主张?为什么?如果不支持,其受到的损害由谁承担?
    4.在事实三中,陈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能否支持?若张某的哥哥要求陈某搬离该房屋,陈某应行使什么权利进行救济?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的业务代表捺手印与签字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的签订地是C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地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字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2.张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返还10万元预付款及利息。《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据此,张某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因国家出台调控政策,张某不具备购房资格,构成情势变更,且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某有权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且返还10万元预约款和利息。
    3.法院不会支持其主张,因为张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王某遭受的损失应由乙搬家公司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4.法院不能支持其优先购买权的主张。陈某有权主张其和张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对张某的哥哥继续有效。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张某的哥哥作为张某的近亲属,符合该条第1项情形,承租人陈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