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法包括()A.《国籍法》B.《商会法》C.《县组织法》D.《土地法》E.《农会法》

题目

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法包括()

A.《国籍法》

B.《商会法》

C.《县组织法》

D.《土地法》

E.《农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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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A, B, D,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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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最早强调劳资关系的立法是()。

    A.晚清的《公司律》

    B.南京临时政府的《商业银行则例》

    C.北洋政府时期的《公司条例》

    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工厂法》

    E.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工厂检查法》和《劳资争议处理法》


    参考答案:D, E

  • 第2题:

    下列关于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根据国民党《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四级三审制
    B.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既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
    C.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有权监督检察署的检察工作
    D.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检察院设置于法院之内


    答案:D
    解析:
    解析: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检察院设置于法院之内。故D项表述正确。A项错在:在没有通过《法院组织法》之前,南京国民政府仿照北洋政府实行四级三审制,但《法院组织法》通过之后,实行三级三审制。B项错在: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即仅仅审查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不进行事实审理。C项错在:南京国民政府监督检察院工作的机构是司法行政部,而不是法院。

  • 第3题:

    建立农村金融机构是和何任政府何时采取的产业政策()

    A南京国民政府初期

    B南京国民政府抗战时期

    C南京政府后期

    D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A

  • 第4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阶段。


    答案:
    解析:
    (1)第一阶段(1927-1936年)是国民党政权“法统”的形成时期。国民政府集中进行频繁的立法,确立“法统”。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建立起以基本法典为核心的“六法”体系,形成了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其二,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法规等。(2)第二阶段(1937-1945年),是国民党政权“法统”的发展时期。这一阶段的立法以制定颁布单行法规和法令为主,表现出抗日战争时期特殊条件下立法活动的两面性:一方面国民政府公开颁布了若干关于开展抗日斗争,惩治汉奸,保护抗属等单行法规:另一方面又秘密发布了一些旨在“防共、限共、溶共”的法令。(3)第三阶段(1946-1949年),是国民党政权“法统”的完善和崩溃时期。国民党力图用法律手段推行其内战时期的基本政策,除《中华民国宪法》外,还颁布了大量的法律和特别法规。

  • 第5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改订新约的背景。


    答案:
    解析:
    1928年的北伐基本上结束了军阀割据的局面,南京国民政府的地位得到提高,为发起改订新约运动准备了前提。1926年,英国认为中国应有关税自主权,美国也表示愿意放弃在中国的关税控制和治外法权。帝国主义对华政策的改变,使改订新约运动具有了可能性。北伐战争期间,帝国主义制造了万县惨案、九江惨案,人民反帝斗争高涨,国民政府此举是为了缓和人民的反帝情绪,树立对外“自主”的形象。北伐虽已完成,旧军阀虽被打倒,但新军阀产生,中国并未完全实现统一,且面临新军阀混战,国民政府想扩大税源,增加军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