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资公司与某拖拉机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向其购买拖拉机100台。货到后经过检验,拖拉机质量低劣,农资公司到法院起诉要求退货并解除合同。拖拉机厂应诉并答辩,称拖拉机质量不合格是柴油机厂生产的柴油机部件有问题,只要换掉不合格部件即可,不同意退货,并称其早已向生产柴油机部件的某柴油机厂提起诉讼。法院经查证,拖拉机厂确已起诉,有关法院已经立案。下列哪种陈述是正确的()。A.裁定中止诉讼B.追加第三人柴油机厂C.告知原告向柴油机厂提起诉讼D.告知原、被告共同向柴油机厂提起诉讼

题目

某农资公司与某拖拉机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向其购买拖拉机100台。货到后经过检验,拖拉机质量低劣,农资公司到法院起诉要求退货并解除合同。拖拉机厂应诉并答辩,称拖拉机质量不合格是柴油机厂生产的柴油机部件有问题,只要换掉不合格部件即可,不同意退货,并称其早已向生产柴油机部件的某柴油机厂提起诉讼。法院经查证,拖拉机厂确已起诉,有关法院已经立案。下列哪种陈述是正确的()。

A.裁定中止诉讼

B.追加第三人柴油机厂

C.告知原告向柴油机厂提起诉讼

D.告知原、被告共同向柴油机厂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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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服装厂与某纺织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供给纯毛衣料100万米,按纺织厂提供的样品交货。纺织厂交货经服装厂验收后,服装厂即将衣料加工成衣服销售。后购买衣服的消费者反映衣料的质量有问题。经过检验,纺织厂提供的样品是含有80%涤纶的衣料,纺织厂亦是按照该样品向服装厂交货。本案为()。

    A:重大误解
    B:民事欺诈
    C:违约行为
    D:侵权行为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题中购销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与样品的标准不一致,应属于服装厂对衣料质量有错误认识.因此应属于重大误解。

  • 第2题:

    某服装厂与某纺织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供给纯毛衣料100万米,按纺织厂提供的样品交货。纺织厂交货经服装厂验收后,服装厂即将衣料加工成衣服销售。后购买衣服的消费者反映衣料的质量有问题。经过检验,纺织厂提供的样品是含有8%涤纶的衣料,纺织厂亦是按照样品向服装厂交货。本案属于(  )。

    A.重大误解
    B.民事欺诈
    C.违约行为
    D.侵权行为

    答案:A
    解析:
    《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 第3题: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到乙地采购电脑,张某发现该地的电视机畅销,所以就用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500台电视机的合同。双方约定到货付款,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张某购买电视机的行为没有代理权
    B.张某购买电视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C.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乙公司付款
    D.若甲公司受到损失,有权向张某追偿
    E.若甲公司受到损失,无权向张某追偿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核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本属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因此,本人应履行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但因代理人的行为而给本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有权向代理人追偿。

  • 第4题:

    甲与某农机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台标号为999号东方红牌拖拉机的合同。甲即与某农机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看,该债属于:

    A:法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简单之债
    D:选择之债

    答案:B,C
    解析:
    甲与农机公司签订合同所形成的债权为意定之债,由于债的标的是交付东方红牌拖拉机,故为简单之债。由于债的双方为单一主体,故为单一之债。

  • 第5题:

    甲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电视机购买委托合同,由张某代为购买50台电视机。张某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视机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某从乙公司买进50台电视机,总价款25万元,同时张某向乙公司支付4万元定金;由乙公司负责送货,货到张某指定仓库验收后5天内张某结清全部款项。乙公司将50台电视机错发成了60台。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雷暴天气,致使10台电视机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张某验收货物时,当即对遭到损坏的10台电视机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电视机交付给甲公司。由于电视机市场低迷,甲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使张某无法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在交货后第10天,张某向乙公司披露了自己与甲公司之间的委托购买合同关系。


    【问题】


    1.乙公司在知道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委托购买合同关系后,能否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张某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是否有效?


    3.甲公司多收的10台电视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那么电视机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发生转移?


    5.10台受损电视机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案:
    解析:

    1.(1)乙公司能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2)《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入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2.(1)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有效。


    (2)《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主合同的标的额为25万元,故其定金数额最多为5万元,其订立的4万元的定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有效。


    3.(1)甲公司可以拒绝接收,但拒绝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也可以接收,但对多收部分的10台电视机应支付相应的价款。


    (2)《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4.(1)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那么电视机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将电视机交付给张某时发生转移。


    (2)一般来说,法律对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的观点。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和乙约定了交付地点,不属于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适用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的规定。因此,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张某和乙约定的指定地点交付时风险发生转移。


    5.(1)10台受损电视机的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2)《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丙公司对该10台受损电视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乙公司尚未将电视机送到指定仓库,即尚未完成交付,所以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尚未转移,10台受损电视机的损失仍由出卖方即乙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