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公司提出,应通知石化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题目

经济开发公司提出,应通知石化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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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正确的说法有()。

    A、理论上把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称为本诉,把第三人参与称为参加诉讼

    B、在行政诉讼当中,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和被告地位相同

    C、在行政诉讼当中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依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当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D、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E、合格的第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参考答案:ACDE

  • 第2题:

    关于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B.一审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C.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D.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答案:A,B,D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见《行政诉讼法》第29条,《行诉解释》第10条、第26条第2款、第30条第2款。

  • 第3题: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B: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不服一审判决有权提起上诉
    D:在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或减轻处罚,受害人也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答案:A,B,C,D
    解析:
    《行诉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A项是正确的;《行诉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BD项是正确的;《行诉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故C项是正确的。

  • 第4题: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B.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C.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D.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ABC
    《行诉若干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因此AB项正确。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10条的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所以行政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C项正确。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23条第2 款的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所以,法院在该问题上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通知,不是“可以”,D 项错误。

  • 第5题: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是诉讼的当事人
    B、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C、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D、只能以申请的方式参加诉讼

    答案:D
    解析:
    D项,在招投标行政诉讼中,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