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某曾任某厂汽车驾驶员,后均因报酬等问题被该厂辞退,心存怨恨,意图报复。于某日将白砂糖倒入该厂一辆货车的发动机内。下车后又扳断一根雨刷器,并用钢丝钳将该车前后刹车油管剪断。次日,经该车驾驶员邹某出车前检查,发现车辆被破坏而停止使用,幸免遇险。后经市公安局鉴定:该车制动系统的前、后制动管路的损坏,能造成该车(行车)制动系统完全失效,对沈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破坏生产经营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破坏交通设施罪

题目

被告人沈某曾任某厂汽车驾驶员,后均因报酬等问题被该厂辞退,心存怨恨,意图报复。于某日将白砂糖倒入该厂一辆货车的发动机内。下车后又扳断一根雨刷器,并用钢丝钳将该车前后刹车油管剪断。次日,经该车驾驶员邹某出车前检查,发现车辆被破坏而停止使用,幸免遇险。后经市公安局鉴定:该车制动系统的前、后制动管路的损坏,能造成该车(行车)制动系统完全失效,对沈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破坏生产经营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破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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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王某对李某有仇恨,并有报复之意。某日,王某到李某家,见其家门上锁,屋内只有其小孩熟睡,于是,王某抱了许多干柴、干草,将李某家的房屋点燃。因火势太旺,房屋烧毁,且屋内小孩也被烧死,相邻房屋被引燃。王某的行为不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C:泄愤报复罪
    D:想象竞合犯,依放火罪认定

    答案:A,B,C
    解析:
    选项A中,甲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殴打他人,致人伤残,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应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不能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选项B中,甲的行为不但构成雇佣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罪,而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后罪不是雇佣童工的结果,而是严重忽视生产安全的结果,因此应数罪并罚。选项C中,丙明知王某要强迫职工劳动,仍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将这些男性骗来,卖给王某,其构成对王某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共犯。D选项中,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对此《刑法》第248条有明确规定,不再赘述。
    王某基于放火的故意,实施了放火的行为,触犯了放火罪和杀人罪两个罪名,属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即观念竞合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罪的犯罪。对于想象竞合犯,刑法理论通常认为,应当“从一重处断”,即按其行为同时触犯的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因放火罪比故意杀人罪的危害性更大,所以应以放火罪处罚。
    两罪的区别表现在,遗弃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只是不愿意履行扶养义务;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遗弃行为并不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故意杀人行为则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本题中甲将女婴放到荒无人烟的深山里则是放任女婴死亡的行为,所以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依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目的是取得财物,本案中不是如此,故选项A、B错误。强奸罪的“着手”指已实施构成要件规定的暴力、胁迫或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行为,本案中甲男已采用胁迫的手段行为,故已“着手”,应定未遂。因此,C选项正确。
    依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女性,因此郭某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本案情形与强奸他人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以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的情形不一样,本案中郭某是在发现被害人不是女性后才用被子蒙其头部的,这与在强奸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不一样。因此,郭某的行为不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不选C项。郭某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 第2题:


    沈某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沈某,男,35岁,某贸易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李某,男,40岁,某国有面粉加工厂业务员。


    沈某听说开“皮包公司”很容易骗钱,遂于2010年3月,在既无任何资金又无营业场所的情况下,用“沈雨”的假名在某县邮政储蓄所存款100元人民币,然后采用涂改方法,将这个数额为100元的存折改为70万元的假存折。之后,他用假存折在中国工商银行在该县的分理处,骗取了信用证。同时又花3000元“代理费”找某商务代理公司为其代为办理了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某贸易公司的登记手续。其后,沈某便以某贸易公司的名义,与其他单位订立代购汽车协议,骗取货款。2010年10月1 8日,沈某向某国有面粉加工厂推销小汽车,经洽谈,需方要购车10辆。


    沈某提出需方在汇30%的预付款后7天内可在某地提货。该厂的业务员李某未仔细查证沈某的公司证明文件,就与沈某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之后,需方即按沈某的要求汇款200万元。沈某得款后,却把其中的20万元挪作他用。提货日期到时,沈某编造种种借口,说:“近来厂家生产任务急,难以及时供货,所以我暂无力交货,望再宽缓几天。”事隔几天,该面粉加工厂发现受骗,即派职员多次向沈催要货款,沈到处躲避。几经努力,该批货款陆续被追回,但该厂为此已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6万元。


    【问题】


    1.沈某成立某贸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2.沈某变造存单、骗取信用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3.沈某与面粉加工厂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合同纠纷?沈某骗取面粉加工厂的200万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4.若沈某得到200万元汇款是为了将其投入生产,将“皮包公司”转入正规贸易公司,并陆续从海外购进小汽车,但未能履约即被抓获,其行为应如何定性?


    5.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6.如果李某事先知道沈某的公司是“皮包公司”,还是与其签订了合同,并向沈某索要好处费,则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沈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7.沈某挪用面粉加工厂2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答案:
    解析:

    1.构成犯罪,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2.沈某的以上行为不单独定罪。虽然他的行为符合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由于他变造存折是为了达到骗取资金信用证明的目的,因此只是骗取信用证的手段行为,两者具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是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所以沈某变造存折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应当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又因为沈某骗取信用证的行为是为了达到虚报资本的目的,因此只是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行为,二者亦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


    3.沈某与面粉加工厂的法律关系不是合同纠纷。沈某骗取面粉加工厂200万元的行为应定合同诈骗罪。


    4.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民事欺诈,因沈某对200万元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5.构成犯罪,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6.李某构成贪污罪,沈某是贪污罪的共犯,不再单独成立合同诈骗罪。


    7.沈某挪用面粉加工厂20万元的行为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对于各类诈骗罪,笔者在此作一整合。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剩余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都可以由自然人和单位两种主体构成。



  • 第3题:

    3、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

    B.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C.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A 解析《六机关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本题中,鲁某、洪某属于共同犯罪,但是洪某在逃,鲁某案件判决三年后洪某方归案,鲁某洪某之间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但是俩人并未同案处理,因此沈律师担任鲁某辩护人后不得再为洪某辩护。所以A项正确,B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 第4题:

    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
    B: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C: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答案:A
    解析:
    【考点】辩护制度【详解】根据《六机关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本题中,鲁某与洪某系同案犯。虽然因洪某在逃未能将其与鲁某同案处理,但是两人作为共同犯罪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性,沈律师仍不得担任洪某的辩护人。本题选A。

  • 第5题:

    某日,韦某被杜某打了一顿,韦某回家后找了他的两个朋友商量对杜某进行报复。次日,韦某带上他的两个朋友将杜某打成重伤。韦某的行为是(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过失伤害
    D.故意伤害


    答案:D
    解析:
    韦某在非法侵害之后的某个时间里报复侵害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事后的故意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