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张某可否首先单独将赵某作为被告?为什么?

题目

在本案中,张某可否首先单独将赵某作为被告?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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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哪些选项构成结果加重犯?( )

    A.甲为抢劫张某的提包,将张某扎成重伤
    B.乙强奸赵某后怕赵某报案,将赵某杀死
    C.丙在绑架李某的过程中,用透明胶粘住了李某的口鼻,致使李某死亡
    D.民警丁在询问被告人王某的过程中,对王某刑讯逼供,致使王某死亡

    答案:A,C
    解析: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为实施抢劫致人重伤的,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强奸后又杀害被害人的,按照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不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绑架过程中致人死亡的,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使被告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不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

  • 第2题:

    张某开了一家个体理发店,起字号“一剪没”,这天李某来到理发店理发,在洗头的时候被该店负责洗头的小王用热水烫伤头部,花去医疗费数万,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欲起诉,关于本案被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被告为张某,注明“一剪没”基本信息
    B.被告为“一剪没”,但需注明张某的基本信息
    C.张某与“一剪没”应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D.张某与小王为本案的被告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 《民诉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说法错误。

  • 第3题:

    被告人,赵某,男,45岁,2001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卢某,男,42岁。
    被告人赵某系某建筑工程公司(私营公司)招聘的民工,在公司中负责看护施工现场存放的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卢某为无业人员,与赵某同乡。卢某见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使用情况审核松懈,管理不严,即产生窃取贩卖牟利的念头,并与赵某商量,赵某同意提供帮助。2005年2月至3月期间,卢某利用赵某单独看管建筑材料的便利条件,于深夜将公司施工现场存放的价值5万元的建筑材料盗出,然后以低价卖给他人,得价款i2000余元,二被告人各得赃款6 000元。2005年3月21日,被告人卢某正在盗运公司钢筋时,被公司的一名项目经理发现,及时报案而案发。
    问:(1)本案应当如何定罪?
    (2)对卢某量刑时,作为量刑基准的数额应当是多少?为什么?
    (3)本案应当如何对赵某量刑?


    答案:
    解析:
    (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与卢某合谍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告人赵某看管建筑材料职务的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 罪的构成要件,是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个被告人的作用相当,都是主犯。
    (2)在对卢某量刑时,作为量刑的基准数额应当是5万元。因为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 是物品的价值而不应当是销赃的数额,同时由于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不能以分赃的数额 作为量刑的基准数额。
    (3)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与后罪进行并罚。 本案中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职务侵占罪,应当撤销缓刑,将交通肇事罪的3年有期徒 刑和职务侵占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

  • 第4题:

    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张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才是正确的?

    A.应以蒋某作为被告

    B.应以杨某作为被告

    C.应以蒋某和杨某作为共同被告

    D.可以蒋某或杨某作为被告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56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因此,张某应当起诉雇主蒋某,A 项正确。

  • 第5题: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案时,被告人张某有权对除( )以外的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A、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人民陪审员赵某
    B、为本案被害人做伤情鉴定的鉴定人钱某
    C、与张某素有矛盾、作为控方证人的孙某
    D、本案的书记员李某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A项错误,赵某是人民陪审员,张某有权要求作为审判人员的赵某回避。B项错误,钱某担任过本案的鉴定人,张某有权要求钱某回避。
    C项错误,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但是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虽然孙某与张某素有矛盾,但孙某是控方证人,张某无权对其提出回避申请。
    D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张某有权要求书记员李某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