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封建制社会,审判已经完结的案例,也就是后来所说的判例被称为:()。
A.“律”
B.“比”
C.“格”
D.“令”
第1题:
第2题:
怎样理解布封所说的“风格却就是本人”?
他不但强调作品的风格就是作家人格的外化,而且指出风格即作家思想感情的表现形式,是作家本人主观因素在作品中的印记和标志。风格即不能脱离作品,作家只有将思想载入独特的文字,才能传之后世。思想是公物,文笔的个性才是作家自己的财富。他认为科学不断进步,科学的论点将会不断受到挑战和超越,但文学风格确实后人无法取代的。
“风格”实际上主要是指作家的个性,由于这种个性是体现在作家的艺术形式之中的,因而它便可以被视为作家的艺术创作个性。布封的看法很简单:风格就是作家创作个性的审美表现。
略
第3题:
【判断题】正旦就是后来所说的青衣。()
A.Y.是
B.N.否
第4题: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国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请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采纳遵循先例原则的主要意义在于:增进法律的确定性、安全性和可预测性,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必须适用相同的规则,从而使人们相信法律规则是稳定的、公正的,人们可以从这些规则中预知自己的行为后果,而对于相同的事实和情况,法官必须受先例的拘束,不能随意裁判。所以,强调遵循先例原则,才能防止法官独断专行。
但判例法的缺陷在于判例的“法官立法”不如民意代表机关民主性强;个案判决是针对个别情况作出的,虽然其比制定法更具体,但是它不一定具有普遍的意义,缺乏根据总体社会要求而制定的法律所具有的一般性;效率低下等等。尽管普通法系学者对判例与法典孰优孰劣的看法并不一致,但不容否认的是,本世纪以来,英美等判例法国家已大大加快了制定法的步伐。大陆法系乃是成文法国家。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典乃是法官适用法律的主要依据,原则上法官无权造法,即不得自行通过判例创设规则。制定法的优点在于法律的可预测性更强,而且,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点在于立法滞后、不够灵活。
但目前尽管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明确采纳遵循先例的判例法原则,但判例在补充法典的规定、指导法官办案方面的作用,无疑大大加强了。总之,两大法系的发展表明,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法律形式方面已有逐渐接近或“趋同现象”。对我国而言,制定法是我国法律的基本渊源,但案例在司法过程中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具体形式通常有两种,种是发布规范性的解释文件,有时是发布典型案例。这种典型案例对于指导司法实践仍然具有重大的意义,比如在我国目前立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发布典型案例有利于指导下级法院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但是我国目前不适宜实行判例法制度,判例法法官从浩如烟海的判例中找到最适合于当前案例的先例,这个过程是非常复杂的,而我国没有判例法传统,法官并没有经过这种判例方法训练,而且判例法也存在前述缺陷。所以,我国不适宜采用判例法制度。但我们可以在目前立法不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不强、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学习判例法制度中的合理因素,以补充现行制定法的不足。例如明确案例作为司法解释特定形式的法律地位,确定选择案例及公布的方式和程序,提高案例的质量等等。(以上仅供读者参考)
第5题:
关于判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判例是法院的判决先例
B.判例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渊源
C.我国《民法总则》第10条确认了判例是我国民法的渊源
D.在司法实践中判例对司法审判具有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