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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教育法律救济的对象是公民的().

    A.权利

    B.权力

    C.义务

    D.责任


    正确答案:A
    A【解析】教育法律救济的目的在于补救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权力不需要救济,因为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权利则需要由救济制度给予保障,因为权利没有任何的强制性支配力,它的运用不能直接制止某种侵害行为.

  • 第2题:

    9、权力规范教育从其现实性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A.政府权力的来源

    B.政府权力的秩序

    C.权力滥用的救济

    D.政府权力的控制


    政府权力的来源;政府权力的秩序;权力滥用的救济

  • 第3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诉讼目的与功能的是()

    A.监督行政

    B.解决行政争议

    C.权利救济

    D.维护行政权力


    执行程序

  • 第4题:

    教育法律救济的对象可以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力。
    ()


    答案:错
    解析:
    “权力”不需要救济,因为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救济的是“权利”。

  • 第5题:

    6、监督与救济原则体现了有权利必有监督,有权力必有救济


    行政法的监督原则,即监督行政的原则,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活动有权进行监督与问责。主要包括监督与责任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监督主要表现为“他律”监督、行政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责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行政机关有责任依法行使职权;(2)对违法、不当及其他造成公民或组织权益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3)问责。行政法的救济原则,即公民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违法或不当侵害的情况下享有充分救济的权利。救济原则的确立,旨在防止行政违法或不当侵害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违法或不当侵害的情况下,享有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要求赔偿权或补偿权以及救济过程中的相应权利等。这些救济权的行使及实现,在我国主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与补偿等制度来保障。